「公民投票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秉叡
吳秉叡
蔡其昌
蔡其昌
李昆澤
李昆澤
連署人
蕭美琴
蕭美琴
李俊俋
李俊俋
許智傑
許智傑
段宜康
段宜康
田秋堇
田秋堇
管碧玲
管碧玲
陳節如
陳節如
何欣純
何欣純
葉宜津
葉宜津
薛凌
薛凌
姚文智
姚文智
許添財
許添財
林佳龍
林佳龍
鄭麗君
鄭麗君
楊曜
楊曜
陳亭妃
陳亭妃
吳宜臻
吳宜臻
尤美女
尤美女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民投票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條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為通過。 第三十條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市)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 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否決。
在代議政治之外,人民經由創制、複決(公民投票)行使直接民權,有助於提升政治參與、表達多元社會的不同意見、增加政治體系的開放性、提升政治決策的品質。因此,從審議民主的角度出發,公民投票的制度設計應該要反映政治參與權的平等、公平以及透明。這也正是我國憲法設計直接民主與間接民主相互補充支援,以落實民主政治即民意政治的規範意旨。然而目前公民投票法投票門檻與同意門檻,是現行代議政治的既得利益者用來攔阻直接民主的不當設計,爰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