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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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條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為通過。 | 第三十條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市)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 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否決。 |
在代議政治之外,人民經由創制、複決(公民投票)行使直接民權,有助於提升政治參與、表達多元社會的不同意見、增加政治體系的開放性、提升政治決策的品質。因此,從審議民主的角度出發,公民投票的制度設計應該要反映政治參與權的平等、公平以及透明。這也正是我國憲法設計直接民主與間接民主相互補充支援,以落實民主政治即民意政治的規範意旨。然而目前公民投票法投票門檻與同意門檻,是現行代議政治的既得利益者用來攔阻直接民主的不當設計,爰修正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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