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秉叡
吳秉叡
蔡其昌
蔡其昌
李昆澤
李昆澤
連署人
蕭美琴
蕭美琴
何欣純
何欣純
鄭麗君
鄭麗君
李俊俋
李俊俋
葉宜津
葉宜津
楊曜
楊曜
許智傑
許智傑
薛凌
薛凌
陳亭妃
陳亭妃
段宜康
段宜康
姚文智
姚文智
田秋堇
田秋堇
林佳龍
林佳龍
許添財
許添財
吳宜臻
吳宜臻
管碧玲
管碧玲
尤美女
尤美女
陳節如
陳節如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所得稅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六條 按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時,如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經營兩個以上之營利事業,其中有虧損者,得將核定之虧損就核定之營利所得中減除,以其餘額為所得額。 前項減除,以所營營利事業均係使用本法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申報者為限;但納稅義務人未依期限申報綜合所得稅者,不得適用。 第十六條 按前兩條規定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時,如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經營兩個以上之營利事業,其中有虧損者,得將核定之虧損就核定之營利所得中減除,以其餘額為所得額。 前項減除,以所營營利事業均係使用本法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申報者為限;但納稅義務人未依期限申報綜合所得稅者,不得適用。
對應本法增列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十四條之三修正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