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商港自由貿易港區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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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商港自由貿易港區收費標準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標準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之法源依據係依九十八年七月八日修正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訂定。
第二條 自由港區事業或自由港區事業以外之事業申請進入已核定為自由貿易港區之區域內營運,應繳納審查費每件二千元。 參照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自由港區事業或自由港區事業以外之事業入區申請之審查為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掌理事項之一,另依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自由港區管理機關辦理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事項,得向自由港區事業或自由港區事業以外之事業收取管理費、規費或服務費,爰訂審查費之收取。
第三條 人員、車輛進入自由貿易港區,應向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申請核發長期入出許可證,其規費標準如下: 一、人員長期入出許可證:每人二百元。 二、車輛長期入出許可證:每車二百元。 一、自由港區人員、車輛入出許可證依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區分為長期入出許可證及臨時入出許可證。 二、車輛長期入出許可證之申請,應由公務機關、營運機構或事業檢附依前揭辦法第六條規定檢附申請書、行車執照影本及有關資料向管理機關申請。 三、至於人員長期入出許可證之申請前揭辦法第七條則訂有消極要件。 四、為明確人員或車輛長期入出許可證之申請規費,爰訂定許可證收費標準。至於人員、車輛臨時進入自由貿易港區,應檢具身份證明文件、行車執照向港區門哨逐日(未滿二十四小時)換發臨時許可證,免收取規費。
第四條 本標準所定之規費應依據本局所製發之繳款清單於規定之期限內向指定處所繳納。 本標準所定各規費向航港局指定處所繳納。
第五條 本標準之規費未依規定繳納者,依規費法之規定處理。 未依規定繳納規費者,依規費法處理。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