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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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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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第七條之一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之一 出進口廠商下列登記事項,貿易局得予公開,任何人得至貿易局之資訊網站查閱: 一、中英文名稱。 二、中英文營業地址。 三、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四、電話及傳真號碼。 五、出進口資格。 出進口廠商得將下列事項,自行登錄於前項貿易局之資訊網站: 一、網址。 二、電子郵件地址。 三、出進口產品項目。 四、其他有助於商業貿易活動事項。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促進商業、貿易活動及維護交易安全之需要,爰於第一項規定出進口廠商中英文名稱、營業地址、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電話及傳真號碼等登記事項得予公開,以便利民眾查詢,並於第二項規定出進口廠商自行登錄於貿易局出進口廠商管理系統之廠商網址、電子郵件地址、出進口產品項目及其他有助於商業貿易活動事項,同第一項規定,貿易局得予公開,任何人得至貿易局之資訊網站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