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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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 臺灣省及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轄內之遊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之申請核准籌備、立案、營運管理及處罰,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 改制後之直轄市,轄內之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之申請核准籌備、立案、營運管理及處罰,得暫時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 臺灣省轄內公路汽車客運業之營運管理及處罰,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直轄市轄內公路汽車客運業之營運管理及處罰,由交通部委辦直轄市政府辦理。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 臺灣省及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轄內之遊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之申請核准籌備、立案、營運管理及處罰,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 臺灣省轄內公路汽車客運業之營運管理及處罰,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直轄市轄內公路汽車客運業之營運管理及處罰,由交通部委辦直轄市政府辦理。
依公路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經營遊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其主事務所在直轄市者,向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在直轄市以外之區域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五都升格後,原屬直轄市以外區域由公路總局管轄之上述運輸業,依規定應移由直轄市政府主管,惟目前各直轄市政府升格後尚無相關單位及人力配合辦理,故實際執行上,仍續由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管理,為利後續執行,配合監理業務由中央統籌辦理之實際作業需要,參酌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三第五項規定「改制後之直轄市,於相關法律及中央法規未修正前,得暫時適用原直轄市、縣(市)之規定。」爰增訂第二項,俾使執行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