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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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志願士兵之甄選,由國防部依員額需求、專長職類、甄選對象與其他相關事宜,訂定甄選計畫及甄選簡章實施;或委任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擬訂甄選計畫陳報國防部核定後,訂定甄選簡章實施。 前項甄選簡章應於受理報名或申請日之三十天前公告。 | 第三條 志願士兵之甄選,由國防部依員額需求、專長職類、甄選對象與其他相關事宜,訂定甄選計畫及甄選簡章實施;或委任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後備司令部、憲兵司令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擬訂甄選計畫陳報國防部核定後,訂定甄選簡章實施。 前項甄選簡章應於受理報名或申請日之三十天前公告。 |
一、依國防部組織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國防部憲兵司令部分別改編為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及裁撤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
二、第一項所定志願士兵甄選計畫及簡章擬訂權責,均屬「司令部」層級辦理事項,爰刪除該條原定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及國防部憲兵司令部甄選計畫及簡章擬訂權責事項,以符體例。
三、第二項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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