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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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普通航空業以購買、附條件買賣、租用方式引進民用航空器,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辦理: 一、航空器規範。 二、使用計畫。 三、維護計畫(含維護組織、人員訓練計畫)。 四、財務計畫(含付款方式、資金來源及營運收支預估)。 五、駕駛員來源及訓練計畫。 前項所購買、附條件買賣或租用之外籍航空器,機齡不得超過十年。但普通航空業已使用同機型航空器滿三年以上,其購買、附條件買賣、租用該機型外籍航空器之機齡不得超過十五年。 第二項但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附相關文件,經申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繼續使用: 一、續租同架航空器者。 二、原核准租用航空器之機齡符合前項規定,原承租人申請將租用變更為購買或附條件買賣者。 三、售後租回同架航空器者。 空中遊覽、救護及商務專機用航空器應為雙渦輪引擎,並配置雙駕駛員及座艙通話紀錄器。另依規定應具有飛航紀錄器者,亦應配置之。但空中遊覽用之自由氣球,經申請民航局核准者,得不備具雙渦輪引擎、不配置雙駕駛員及座艙通話紀錄器。 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以直昇機兼營普通航空業者,原已備具之渦輪引擎貨運直昇機於核准籌設後得繼續使用,不受第二項之限制。 第八條 普通航空業以購買、附條件買賣、租用方式引進民用航空器,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辦理: 一、航空器規範。 二、使用計畫。 三、維護計畫(含維護組織、人員訓練計畫)。 四、財務計畫(含付款方式、資金來源及營運收支預估)。 五、駕駛員來源及訓練計畫。 前項所購買、附條件買賣或租用之外籍航空器,機齡不得超過十年。但普通航空業已使用同機型航空器滿三年以上,其購買、附條件買賣、租用該機型外籍航空器之機齡不得超過十五年。 第二項但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附相關文件,經申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繼續使用: 一、續租同架航空器者。 二、原核准租用航空器之機齡符合前項規定,原承租人申請將租用變更為購買或附條件買賣者。 三、售後租回同架航空器者。 遊覽、救護及商務專機用航空器應為雙渦輪引擎,並配置雙駕駛員及座艙通話紀錄器。另依規定應具有飛航紀錄器者,亦應配置之。 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以直昇機兼營普通航空業者,原已備具之渦輪引擎貨運直昇機於核准籌設後得繼續使用,不受第二項之限制。
配合民用航空法有關普通航空業之定義,將第四項之「遊覽」修正為「空中遊覽」,以資明確;另考量自由氣球不具動力,僅係單人駕駛且無相關機載電源可供安裝各式電氣系統,爰於第四項增訂但書,明定空中遊覽用之自由氣球,經申請核准者,得不具備雙渦輪引擎與配置雙駕駛員及座艙通話紀錄器之規定。
第九條 普通航空業以自由氣球以外之航空器從事飛航作業者,應於計畫作業五工作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核准: 一、飛航作業申請書(如附件三)。 二、作業地區簡圖。 三、搭載乘員名冊(如附件四)。搭載乘員名冊因故變更時,應於起飛前送交民航局、航空站、民營飛行場之經營人或管理人;從事空中遊覽作業者,其搭載乘員名冊得於航空器起飛前補送民航局及航空站。 四、業務執行委託書。但從事非營利性飛航者,免附。 五、其他文件。 前項作業如從事照測作業者,應於計畫作業十工作日前,檢附前項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核轉有關機關核准;如係從事非營利性飛航且載運非航空器上工作人員者,應另檢附為該等人員投保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申請使用臨時性之直昇機起降場所,除應依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相關規定辦理外,並應於計畫作業七工作日前,檢附第一項各款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核准。 第一項至第三項申請經核准後不得任意變更。 如需延展作業時,應於原作業到期日三工作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核准: 一、業務執行延展委託書。但從事非營利性飛航者,免附。 二、原核准同意函影本。 消防、搜尋及其他緊急事件得就近向民航局所屬航空站申請,不受第一項所訂工作日之限制。 第九條 普通航空業應於計畫作業五工作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核准: 一、飛航作業申請書(如附件三)。 二、作業地區簡圖。 三、搭載乘員名冊(如附件四)。搭載乘員名冊因故變更時,應於起飛前送交民航局、航空站、民營飛行場之經營人或管理人;從事空中遊覽作業者,其搭載乘員名冊得於航空器起飛前補送民航局及航空站。 四、業務執行委託書。 五、其他文件。 前項作業如從事照測作業者,應於計畫作業十工作日前,檢附前項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核轉有關機關核准。 申請使用臨時性之直昇機起降場所,除應依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相關規定辦理外,並應於計畫作業七工作日前,檢附第一項各款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核准。 第一項至第三項申請經核准後不得任意變更。 如需延展作業時,應於原作業到期日三工作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核准: 一、業務執行延展委託書。 二、原核准同意函影本。 消防、搜尋及其他緊急事件得就近向民航局所屬航空站申請,不受第一項所訂工作日之限制。
一、普通航空業從事飛航作業之航空器尚包括自由氣球,由於自由氣球飛航活動之申請程序已另於第九條之一規範,爰修正第一項規定,以資明確。 二、為明確規範非營利性飛航之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內容,爰修正第一項第四款、第二項、第五項規定。 三、依據民用航空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航空器所有人應投保責任保險,考量責任保險證明之樣態多元,保險內容恐未必明確涵蓋非營利性飛航作業,為確保非營利性飛航亦在業者投保責任保險範圍,爰於第二項增訂從事非營利性飛航者,應另檢附投保責任保險證明文件之規定。
第九條之一 普通航空業申請自由氣球飛航者,應於活動一個月前,檢附飛航活動計畫書向民航局申請核准。 前項飛航活動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事由。 二、活動內容(含航空器國籍標誌及登記號碼、活動預計起訖時間)。 三、活動空域(含使用空域之範圍、高度及時段)。 四、使用臨時性起降場所相關文件。 五、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前項第三款之活動空域應依飛航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項第四款之臨時性起降場所,應依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以自由氣球從事航空器飛航活動者,應於起飛前,將搭載乘員名冊(如附件四),通報民航局指定之航空站備查。搭載乘員名冊因故變更時,亦同。
一、本條新增。 二、為因應自由氣球飛航活動需求,增訂該類飛航活動之申請程序。
第十條 普通航空業申請商務專機飛航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使用民用機場或民營飛行場,應於預計起飛二工作日前、使用軍民合用機場應於預計起飛三工作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核准: (一)申請書(如附件五)。 (二)商務專機執行合約副本。但從事非營利性飛航者,免附。 (三)商務專機搭載乘員名冊(如附件六)。搭載乘員名冊因故變更時,應於起飛前送交民航局、航空站、民營飛行場之經營人或管理人。 二、因故取消已核准之飛航,應事先向有關航空站、民營飛行場之經營人或管理人報備。 三、經核准之飛航,以飛航通知單(如附件七)預計離到時間前後各二十四小時內為有效。 前項申請如係從事非營利性飛航且載運非航空器上工作人員者,應另檢附為該等人員投保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第十條 普通航空業申請商務專機飛航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使用民用機場應於預計起飛二工作日前、使用軍民合用機場應於預計起飛四工作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核准: (一)申請書(如附件五)。 (二)商務專機執行合約副本。 (三)商務專機搭載乘員名冊(如附件六)。搭載乘員名冊因故變更時,應於起飛前送交民航局及航空站。 二、因故取消已核准之飛航,應事先向有關航空站報備。 三、經核准之飛航,以飛航通知單(如附件七)預計離到時間前後各二十四小時內為有效。
一、為配合提供客戶個人化之服務,商務專機除了於航空站起降外,亦有在民營飛行場起降之需求;考量國際間亦多有此類操作模式,我國目前從事空中工作之普通航空業亦已允許使用民營飛行場起降,另配合新簽訂之「民用航空局使用空軍基地協議書」有關使用軍民合用機場之飛航申請天數規定,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序文、第三目及第二款規定。 二、為明確規範非營利性飛航之申請程序、應具備文件內容及依據民用航空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航空器所有人應投保責任保險,考量責任保險證明之樣態多元,保險內容恐未必明確涵蓋非營利性飛航作業,為確保非營利性飛航亦在業者投保責任保險範圍,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增列第二項規定。
第十四條 普通航空業應將下列表報按期檢送民航局核轉交通部備查: 一、作業狀況及運量統計資料(如附件八至附件十)。 二、第二季財務報告及年度財務報告。 三、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執行情形。 四、航務情況報表。 五、機務情況報表暨飛安情況資料表。 六、股本百分之三以上股票持有者。 普通航空業應按期依民航局公告格式,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提報財務監理資料。 民航局於必要時,並得檢查其營運財務狀況及其他有關文件。 第十四條 普通航空業應於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將下列表報送民航局核轉交通部備查: 一、作業狀況及運量統計資料。 二、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 三、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執行情形。 四、航務情況報表。 五、機務情況報表暨飛安情況資料表。 六、股本百分之三以上股票持有者。 民航局於必要時,並得檢查其營運財務狀況及其他有關文件。
一、有關第一項各款應報送之營運、財務、航務及機務等表報,於實務運作時,各類表報報送期間皆不相同,爰於序文增訂按期提報之規定,以符實需。 二、有關第一項第一款作業狀況及運量統計資料,原並未規範提報格式,為利業者遵循,爰增訂該款表報資料格式。 三、現行第一項第二款所規範之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平衡表、損益計算表及財務分析表等,鑑於現行民用普通航空業者皆已按期提報第二季及年度財務報告,報告內容即包含資產負債平衡表、損益計算表等表報資料,且所提供之公司財務狀況資訊更為完整,爰將第一項第二款「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修正為「第二季財務報告及年度財務報告」,以資明確。 四、為落實監理普通航空業之財務狀況,民航局於九十九年委外建置航空公司財務監理系統,以即時掌握普通航空業財務狀況,爰新增第二項,明訂普通航空業按期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提報財務監理資料。另參考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六條及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相關傳輸資料格式以公告方式明訂,以維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