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第七條及第八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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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第七條、第八條之一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申請第二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款所定之飛航者,如未在我國經營定期班機或無在臺總代理者,應委託飛航國際航線之我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代理提出申請。但申請商務專機及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之飛航者,得委託經營國際商務專機之普通航空業代理提出申請;申請維修運渡或試飛之飛航者,得委託在臺依法設立之航空器維修廠代理提出申請;申請自由氣球之飛航者,得委託飛航國內航線之我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或普通航空業代理提出申請。 前項飛航,以民航局核准之飛航通知單(如附件二)預計離到時間前後各二十四小時內為有效。 第七條 申請第二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款所定之飛航者,如未在我國經營定期班機或無在臺總代理者,應委託飛航國際航線之我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代理提出申請。但申請商務專機及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之飛航者,得委託經營國際商務專機之普通航空業代理提出申請;申請維修運渡或試飛之飛航者,得委託在臺依法設立之航空器維修廠代理提出申請。 前項飛航,以民航局核准之飛航通知單(如附件二)預計離到時間前後各二十四小時內為有效。
配合外籍自由氣球在我國境內從事非營利性之飛航活動,於第一項但書增訂其飛航活動,得委託飛航國內航線之我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或普通航空業代理提出申請,以資明確。
第八條之一 申請第二條第七款所定之飛航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自由氣球從事飛航活動者,準用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第七條之一規定,並應檢附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航空器適航證書及駕駛員檢定證之影本,向民航局申請核准。 二、其餘飛航,使用民用機場應於預計起飛二工作日前、使用軍民合用機場應於預計起飛三工作日前,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向民航局申請核准。 第八條之一 申請第二條第七款所定之飛航者,使用民用機場應於預計起飛二工作日前、使用軍民合用機場應於預計起飛三工作日前,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向民航局申請核准。
配合外籍自由氣球在我國境內從事非營利性之飛航活動,於本條增訂其申請飛航活動之核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