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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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國際包機以外之不定期飛航、特種飛航或其他非營利性飛航,應於預計起飛三工作日前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五)報請民航局核准,變更時亦同。申請非營利性飛航且載運非航空器上工作人員者,應另檢附為該等人員投保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前項飛航申請或變更之受理及核准,民航局得委託航空站經營人辦理。 民航局依前項規定為委託行為時,應將委託之對象、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於政府公報。 第一項經核准之飛航,以飛航通知單(如附件六)預計離到時間前後各二十四小時內為有效。 | 第二十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國際包機以外之不定期飛航及特種飛航,應於預計起飛三工作日前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五)報請民航局核准,變更時亦同。 前項飛航申請或變更之受理及核准,民航局得委託航空站經營人辦理。 民航局依前項規定為委託行為時,應將委託之對象、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於政府公報。 第一項經核准之飛航,以飛航通知單(如附件六)預計離到時間前後各二十四小時內為有效。 |
一、民用航空運輸業除定期飛航、不定期飛航及特種飛航外,尚有其他非營利性飛航,例如運渡(新機運渡-單純新機運渡、新機裝置設備運渡,裝備失效飛航至維修地點之運渡、出口運渡)、適航試飛、展示飛航、特技飛航、出口運渡前外籍航空人員飛航訓練之飛航、航空器展示、載運該業本身員工等,爰於第一項增訂有關非營利性飛航之申請程序,以資遵循。
二、依據民用航空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航空器所有人應投保責任保險,考量責任保險證明之樣態多元,非營利性飛航且載運非航空器上工作人員者,未必為保險內容所明確涵蓋,為確保該等非營利性飛航亦在業者投保責任保險範圍,爰於第一項增列,以資明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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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國內包機以外之不定期飛航、特種飛航或其他非營利性飛航,應於預計起飛五工作日前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五)報請民航局核准。申請非營利性飛航且載運非航空器上工作人員者,應另檢附為該等人員投保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 第二十二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國內包機以外之不定期飛航或特種飛航,應於預計起飛前五工作日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五)報請民航局核准。 |
一、配合非營利性飛航之需求,爰於本條增訂有關非營利性飛航之申請程序,以資遵循。
二、依據民用航空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航空器所有人應投保責任保險,考量責任保險證明之樣態多元,非營利性飛航且載運非航空器上工作人員者,未必為保險內容所明確涵蓋,為確保該等非營利性飛航亦在業者投保責任保險範圍,爰予以增列,以資明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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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將下列表報按期檢送民航局核轉交通部備查: 一、有關營運者(如附件七至附件九之三)。 二、第二季財務報告及年度財務報告。 三、有關航務者。 四、有關機務者。 五、股本百分之三以上股票持有者。 民用航空運輸業應按期依民航局公告格式,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提報財務監理資料。 民航局於必要時,並得檢查其營運財務狀況及其他有關文件。 | 第二十四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將下列表報按期檢送民航局核轉交通部備查: 一、有關營運者(如附件七至附件九)。 二、有關財務者(如附件十至附件十二)。 三、有關航務者。 四、有關機務者。 五、股本百分之三以上股票持有者。 民航局於必要時,並得檢查其營運財務狀況及其他有關文件。 |
一、第一項第一款所規範之營運表報資料格式已訂定多年,不符現行需求,爰將該款有關營運者之資料格式修正為附件七至附件九之三。
二、現行第一項第二款所規範之財務表報包括資產負債平衡表、損益計算表及財務分析表等,鑑於現行民用航空運輸業者皆已按期提報第二季及年度財務報告,報告內容即包含資產負債平衡表、損益計算表等表報資料,且所提供之公司財務狀況資訊更為完整,爰將「有關財務者」修正為提送「第二季財務報告及年度財務報告」並刪除現行附件十至附件十二,以資明確。
三、為落實監理民用航空運輸業之財務狀況,民航局於九十九年委外建置航空公司財務監理系統,以即時掌握民用航空運輸業財務狀況,爰新增第二項,明訂民用航空運輸業應按期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提報財務監理資料。另參考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六條及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相關傳輸資料格式以公告方式明訂,以維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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