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航空器登記規則」第六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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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航空器登記規則第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請國籍登記時,除依規定繳納費用外,應檢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符合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航空器所有權證明文件。 四、航空器投保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五、符合航空噪音量標準證明文件。但航空器為自由氣球者,免附。 六、未經他國國籍登記或原登記國註銷其國籍登記之證明文件。 所有人或使用人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申請國籍登記時,除前項規定外,另應檢送附條件買賣契約書或租賃契約書。 所有人或使用人委託他人申請國籍登記時,受託人應提出授權書。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文件為外文者,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檢送中文節譯本。 第一項第四款之責任保險,應依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之損害賠償額為最低投保標準。 第六條 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請國籍登記時,除依規定繳納費用外,應檢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符合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航空器所有權證明文件。 四、航空器投保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五、符合航空噪音量標準證明文件。 六、未經他國國籍登記或原登記國註銷其國籍登記之證明文件。 所有人或使用人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申請國籍登記時,除前項規定外,另應檢送附條件買賣契約書或租賃契約書。 所有人或使用人委託他人申請國籍登記時,受託人應提出授權書。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文件為外文者,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檢送中文節譯本。 第一項第四款之責任保險,應依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之損害賠償額為最低投保標準。
目前國際間對自由氣球並無要求應具備航空噪音量標準證明文件,我國亦無訂定此類航空器噪音管制標準,爰於第一項第五款增訂航空器為自由氣球者,免檢附航空噪音量標準證明文件,以資明確。
第二十三條 自由氣球之標誌,圓形者,應漆於最大水平圓周相對之兩側面。面圓形者,應漆於最大水平斷面之兩側,連接繫籃繩索處之上緣。 第二十三條 氣球之標誌,圓形者,應漆於最大水平圓周相對之兩側面。面圓形者,應漆於最大水平斷面之兩側,連接繫籃繩索處之上緣。
酌作文字修正,將「氣球」修正為「自由氣球」。
第二十五條 自由氣球及飛艇之標誌,其每字之高度,不得小於五○公分。 第二十五條 氣球及飛艇之標誌,其每字之高度,不得小於五○公分。
酌作文字修正,將「氣球」修正為「自由氣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