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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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汽車檢驗員及汽車駕駛考驗員分類如下: 一、汽車檢驗員: (一)大型車檢驗員。 (二)小型車檢驗員。 (三)機車檢驗員。 二、汽車駕駛考驗員: (一)大型車駕駛考驗員。 (二)小型車駕駛考驗員。 (三)機車駕駛考驗員。 | 第二條 汽車檢驗員及汽車駕駛考驗員分類如下: 一、汽車檢驗員: (一)大型車檢驗員。 (二)小型車檢驗員。 (三)機器腳踏車檢驗員。 二、汽車駕駛考驗員: (一)大型車駕駛考驗員。 (二)小型車駕駛考驗員。 (三)機器腳踏車駕駛考驗員。 |
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八款之修正,將「機器腳踏車」用語修正為「機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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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申請汽車檢驗員檢定者,應具有下列資格: 一、年齡滿二十歲。 二、學歷、經歷合於下列各目之一者: (一)高中(職)或相當高中(職)之軍事以上學校之汽車、農機、重機械或機械科系畢業者。 (二)高中(職)或相當高中(職)之軍事以上學校非前目所列之科系畢業,並領有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者。 (三)領有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一年以上者。 (四)現(曾)任公路監理機關委任或相當委任級以上之技術人員。 三、領有檢定車種以上之汽車駕駛執照。 申請機車檢驗員檢定之資格不受前項第二款學歷、經歷各目有關科系之限制。 第一項所指之汽車駕駛執照包含國軍汽車駕駛執照。 | 第三條 申請汽車檢驗員檢定者,應具有下列資格: 一、年齡滿二十歲。 二、學歷、經歷合於下列各目之一者: (一)高中(職)或相當高中(職)之軍事以上學校之汽車、農機、重機械或機械科系畢業者。 (二)高中(職)或相當高中(職)之軍事以上學校非前目所列之科系畢業,並領有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者。 (三)領有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一年以上者。 (四)現(曾)任公路監理機關委任或相當委任級以上之技術人員。 三、領有檢定車種以上之汽車駕駛執照。 申請機器腳踏車檢驗員檢定之資格不受前項第二款學歷、經歷各目有關科系之限制。 第一項所指之汽車駕駛執照包含國軍汽車駕駛執照。 |
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八款之修正,將「機器腳踏車」用語修正為「機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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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汽車檢驗員及汽車駕駛考驗員檢定科目如下: 一、汽車檢驗員: (一)學科: 1.國文(論文、公文)。 2.道路交通法規。 3.汽車或機車英文專業術語。 4.汽車或機車構造原理。 (二)術科: 1.汽車或機車檢驗實務。 2.汽車或機車丈量。 二、汽車駕駛考驗員: (一)學科: 1.國文(論文、公文)。 2.道路交通法規。 3.汽車或機車駕駛理論。 4.汽車或機車構造原理概論。 (二)術科:汽車或機車駕駛技術。 前項汽車檢驗員術科考驗之使用車種如下: 一、小型車檢驗員以小型車考驗。 二、大型車檢驗員以大客車考驗。 三、機車檢驗員以大型重型機車考驗。 第一項汽車駕駛考驗員術科考驗方式如下: 一、小型車駕駛考驗員依小型車職業駕照考驗方式考驗。 二、大型車駕駛考驗員依大貨車職業駕照考驗方式考驗。 三、機車考驗員依大型重型機車駕照考驗方式考驗。 原經小型車檢驗員或小型車駕駛考驗員檢定合格,申請晉級檢定者,除考道路交通法規外,免考其餘學科。原經汽車檢驗員檢定合格申請汽車駕駛考驗員檢定者,或原經汽車駕駛考驗員檢定合格申請汽車檢驗員檢定者免考國文。 學科之試題及術科之操作標準,依檢定類別另訂之。 | 第五條 汽車檢驗員及汽車駕駛考驗員檢定科目如下: 一、汽車檢驗員: (一)學科: 1.國文(論文、公文)。 2.道路交通法規。 3.汽車或機器腳踏車英文專業術語。 4.汽車或機器腳踏車構造原理。 (二)術科: 1.汽車或機器腳踏車檢驗實務。 2.汽車或機器腳踏車丈量。 二、汽車駕駛考驗員: (一)學科: 1.國文(論文、公文)。 2.道路交通法規。 3.汽車或機器腳踏車駕駛理論。 4.汽車或機器腳踏車構造原理概論。 (二)術科:汽車或機器腳踏車駕駛技術。 前項汽車檢驗員術科考驗之使用車種如下: 一、小型車檢驗員以小型車考驗。 二、大型車檢驗員以大客車考驗。 三、機器腳踏車檢驗員以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考驗。 第一項汽車駕駛考驗員術科考驗方式如下: 一、小型車駕駛考驗員依小型車職業駕照考驗方式考驗。 二、大型車駕駛考驗員依大貨車職業駕照考驗方式考驗。 三、機器腳踏車考驗員依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照考驗方式考驗。 原經小型車檢驗員或小型車駕駛考驗員檢定合格,申請晉級檢定者,除考道路交通法規外,免考其餘學科。原經汽車檢驗員檢定合格申請汽車駕駛考驗員檢定者,或原經汽車駕駛考驗員檢定合格申請汽車檢驗員檢定者免考國文。 學科之試題及術科之操作標準,依檢定類別另訂之。 |
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八款之修正,將「機器腳踏車」用語修正為「機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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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檢定各科目之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合格成績如下: 一、國文、汽車或機車英文專業術語各為六十分。 二、汽車或機車構造原理、汽車或機車駕駛理論、汽車或機車構造原理概論各為七十分。 三、道路交通法規為八十五分。 四、汽車或機車檢驗實務、汽車或機車丈量、汽車或機車駕駛技術各為七十分。 學科成績均合格者始得參加術科檢定。學科成績均合格,而術科成績不合格者,參加主管機關舉辦之隔次檢定時,得免試學科,但以一次為限。 | 第六條 檢定各科目之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合格成績如下: 一、國文、汽車或機器腳踏車英文專業術語各為六十分。 二、汽車或機器腳踏車構造原理、汽車或機器腳踏車駕駛理論、汽車或機器腳踏車構造原理概論各為七十分。 三、道路交通法規為八十五分。 四、汽車或機器腳踏車檢驗實務、汽車或機器腳踏車丈量、汽車或機器腳踏車駕駛技術各為七十分。 學科成績均合格者始得參加術科檢定。學科成績均合格,而術科成績不合格者,參加主管機關舉辦之隔次檢定時,得免試學科,但以一次為限。 |
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八款之修正,將「機器腳踏車」用語修正為「機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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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參加汽車檢驗員或汽車駕駛考驗員晉級檢定合格者,應換發汽車檢驗員證或汽車駕駛考驗員證及合格證書,並准其執行較低類車種之汽車檢驗或汽車駕駛考驗工作。 執行汽車駕駛考驗時並應領有考驗車種以上之汽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 已領有汽車駕駛考驗員證及合格證書且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前,曾參加交通部公路總局舉辦之大型重型機車駕駛技術訓練課程及測驗合格者,經報請交通部認可後,得換發汽車駕駛考驗員證及合格證書,並准其執行大型重型機車考驗工作,不受前項一年以上經歷之限制。 | 第十條 參加汽車檢驗員或汽車駕駛考驗員晉級檢定合格者,應換發汽車檢驗員證或汽車駕駛考驗員證及合格證書,並准其執行較低類車種之汽車檢驗或汽車駕駛考驗工作。 執行汽車駕駛考驗時並應領有考驗車種以上之汽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 已領有汽車駕駛考驗員證及合格證書且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前,曾參加交通部公路總局舉辦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技術訓練課程及測驗合格者,經報請交通部認可後,得換發汽車駕駛考驗員證及合格證書,並准其執行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考驗工作,不受前項一年以上經歷之限制。 |
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八款之修正,將「機器腳踏車」用語修正為「機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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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 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受吊扣、吊銷或註銷其汽車駕駛執照處分期間,停止其執行汽車檢驗或考驗工作。 依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及前項之規定停止檢驗、考驗工作時,應停止其執行各類車種之檢驗或考驗工作。 | 第十七條 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受吊扣或吊銷其汽車駕駛執照處分期間,停止其執行汽車檢驗或考驗工作。 依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及前項之規定停止檢驗、考驗工作時,應停止其執行各類車種之檢驗或考驗工作。 |
考量公路監理管理制度尚有由公路監理機關依規定逕行註銷汽車駕駛執照之處分,惟現行並未納入本條規定,爰予修正納入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受註銷其汽車駕駛執照處分期間,亦應停止其執行汽車檢驗或考驗之工作,俾臻完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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