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金漫獎獎勵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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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漫獎獎勵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辦法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條未修正。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出版發行優良漫畫出版品之出版事業、漫畫出版相關公(協)會及其從業人員。 二、對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具體成就或貢獻之個人、出版事業或漫畫出版相關公(協)會。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出版發行優良漫畫出版品之出版事業、漫畫出版相關公(協)會及其從業人員。 二、對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具體成就或貢獻之個人、出版事業或漫畫出版相關公(協)會。
本條未修正。
第三條 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年度漫畫貢獻獎。 二、年度漫畫大獎。 三、少年漫畫類獎。 四、少女漫畫類獎。 五、一般漫畫類獎。 六、漫畫新人獎。 七、最佳編輯獎。 八、終身成就獎。 九、評審特別獎。 第三條 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年度漫畫貢獻獎。 二、年度漫畫大獎。 三、少年漫畫類獎。 四、少女漫畫類獎。 五、一般漫畫類獎。 六、漫畫新人獎。 七、漫畫潛力獎。 八、終身成就獎。
一、因獎項性質相近,「漫畫潛力獎」與「漫畫新人獎」合併為「漫畫新人獎」。 二、擴大獎勵對象的範圍,新增「最佳編輯獎」、「評審特別獎」。
第四條 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入圍前條第一款及第三款至第七款獎項者,每一獎項之名額以五名為限,各頒發入圍獎牌一面;入圍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入圍獎牌各一,但以頒發五面獎牌為限,超過部分,文化部(以下稱本部)同意無償授權由其餘入圍者自費製作。 二、前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八款及第九款得獎者各一名,各頒給金漫獎獎座一座;前條第三款至第五款得獎者,每一獎項首獎一名,各頒給金漫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佳作一名,各頒給金漫獎獎座一座及新臺幣五萬元;前條第六款得獎者,首獎一名,頒給金漫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佳作一名,頒給金漫獎獎座一座及新臺幣五萬元;前條第七款得獎者,頒給金漫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得獎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金漫獎獎座各一,但以頒發五座獎座為限,超過部分,本部同意無償授權由其餘得獎者自費製作。其有獎金者,獎金均分。 三、前條第一款入圍名額,金漫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得為減少或從缺之決定。 四、前條第二款獎項之得獎者,由評審委員會自前條第三款至第五款得獎作品中評選出。 第四條 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入圍前條第一款及第三款至第七款獎項者,每一獎項之名額以五名為限,各頒發入圍獎牌一面;入圍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入圍獎牌各一。 二、前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八款得獎者各一名,各頒給金漫獎獎座一座;前條第三款至第七款得獎者,每一獎項優勝一名,各頒給金漫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佳作一名,各頒給金漫獎獎座一座及新臺幣十萬元;得獎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金漫獎獎座各一,其有獎金者,獎金均分。 三、前條一款入圍名額,金漫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得為減少或從缺之決定。 四、前條第二款獎項之得獎者,由評審委員會自前條第三款至第五款得獎作品中評選出。
一、因應組織改造,修正主管機關為文化部。 二、新增二人以上共同獲獎者,以頒發五面獎牌(座)為限,超過部分,本部授權由其餘入圍者或得獎者自費製作。 三、新增「評審特別獎」之獎額一名,頒給獎座一座。 四、為提高競爭性,「少年漫畫類獎」、「少女漫畫類獎」、「一般漫畫類獎」之「優勝」改稱為「首獎」,獎金由二十萬元提升至三十萬元;「佳作」,獎金修正為五萬元。 五、鑒於「漫畫新人獎」為鼓勵性質,「優勝」改稱為「首獎」,獎金由二十萬元修正為十萬元,「佳作」獎金修正為五萬元。 六、新增「最佳編輯獎」得獎者之獎額一名,獎勵方式為頒發獎座一座及獎金五萬元。
第五條 為辦理本辦法各獎項之評審事項,本部得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評審委員會應有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評審委員應就各獎項之參賽作品或參賽者表現,審酌其作品內容、技法、角色故事、延伸或參賽者之具體表現或特殊貢獻等事項進行評審;其評審標準由評審委員會議定之。 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或交通費。 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評審委員於評審會議召開前,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審之報名參賽作品及參賽者無職務或其他利益牽涉,並同意對評審會議相關事項保密。評審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部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評審委員與評審之報名參賽作品及參賽者有職務或其他利益牽涉,並經本部查證屬實者,本部並得撤銷該報名參賽作品及參賽者之入圍、得獎資格。 第五條 為辦理本辦法各獎項之評審事項,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得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評審委員會應有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評審委員應就各獎項之參賽作品審酌其內容、技法、角色故事、延伸等事項進行評審;其評審標準由評審委員會議定之。 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或交通費。 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評審委員於評審會議召開前,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審之報名參賽案件無職務或其他利益牽涉,並同意對評審會議相關事項保密。評審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評審委員與評審之報名參賽案件有職務或其他利益牽涉,並經本局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報名參賽案件之入圍、得獎資格。
一、修正主管機關。 二、配合新增「最佳編輯獎」及「評審特別獎」等,評選對象除參賽作品外,增列參賽者。爰將現行規定「參賽案件」修正為「參賽作品及參賽者」,並修改審酌範圍。
第六條 各獎項報名、參賽者資格規定如下: 一、年度漫畫貢獻獎:由報名年度前一年度對我國漫畫創作、推廣、行銷或人才培育有具體成效或貢獻之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且出版發行漫畫出版品之出版事業報名參賽。 二、少年漫畫類獎、少女漫畫類獎、一般漫畫類獎:應為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在我國出版發行實體漫畫作品(前開日期之規定,均依版權頁登載日期為準),且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報名參賽。 三、漫畫新人獎:由報名年度前一年度之一月一日前未曾在我國境內出版並經商業通路發行實體漫畫作品,且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報名參賽。 四、最佳編輯獎:由報名年度之前二年期間,在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且出版發行漫畫出版品之出版事業擔任編輯職務,對臺灣原創漫畫作品之出版及推廣有具體成效或特殊表現者,且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報名參賽。 五、終身成就獎:由報名年度前一年度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對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特殊成就之國民報名參賽,或由政府機關、學術機構、大眾傳播事業、團體、學者專家、評審委員,就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特殊成就者,且報名年度前一年度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推薦參賽。 六、評審特別獎: 由評審委員就報名年度前一年推動我國漫畫之出版、行銷、異業合作或人才培育有特殊貢獻者,且於報名年度前一年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推薦參賽。 七、發行漫畫出版品之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不得報名參賽。 第六條 各獎項報名、參賽者資格規定如下: 一、年度漫畫貢獻獎:由報名年度前一年度對我國漫畫創作、推廣、行銷或人才培育有具體成效或貢獻之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且出版發行漫畫出版品之出版事業報名參賽。 二、少年漫畫類獎、少女漫畫類獎、一般漫畫類獎:由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報名參賽。 三、漫畫新人獎:由報名年度前一年度之一月一日前,未曾出版發行實體漫畫作品,且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報名參賽。 四、漫畫潛力獎:由未曾在我國境內出版發行實體漫畫作品,且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報名參賽。 五、終身成就獎:由報名年度前一年度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對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特殊成就之國民報名參賽,或由政府機關、學術機構、大眾傳播事業、團體、學者專家、評審委員,就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特殊成就者,且報名年度前一年度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推薦參賽。 六、發行漫畫出版品之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不得報名參賽。
一、將現行條文第七條第五款參賽作品出版期限規定移列至第二款。 二、「漫畫潛力獎」併入「漫畫新人獎」,並修正第三款文字。 三、新增第四款關於「最佳編輯獎」之報名、參賽者資格規定。 四、新增第六款關於「評審特別獎」推薦參賽方式。 五、新增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不得報名參賽之規定。
第七條 第三條各獎項參賽作品及參賽者之應備條件: 一、少年漫畫類獎:參賽作品漫畫應以少年讀者為主,以連環方式呈現。 二、少女漫畫類獎:參賽作品漫畫應以少女讀者為主,以連環方式呈現。 三、一般漫畫類獎:參賽作品漫畫非以少年、少女為主題,以單格、四格、連環或其他方式呈現。 四、漫畫新人獎:參賽作品主題及呈現方式不限,以單格、四格、連環或其他方式呈現均可,內容應具完整性,並以A4或B4之紙張規格報名參賽,其頁數不得少於四十八頁。 五、最佳編輯獎:報名年度前二年期間,具輔導臺灣原創漫畫出版上市之實績或對臺灣原創漫畫作品之推廣有具體成效或特殊表現者,且為出版漫畫書版權頁所載之編輯職務者。 第七條 第三條各獎項參賽作品之應備條件: 一、少年漫畫類獎:參賽作品漫畫應以少年讀者為主,以連環方式呈現。 二、少女漫畫類獎:參賽作品漫畫應以少女讀者為主,以連環方式呈現。 三、一般漫畫類獎:參賽作品漫畫非以少年、少女為主題,以單格、四格、連環或其他方式呈現。 四、漫畫新人獎:參賽作品主題及呈現方式不限。 五、前四款之參賽作品應為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且有版權頁之實體漫畫作品。前開日期之規定,均依版權頁登載日期為準。 六、漫畫潛力獎:參賽作品之主題不限,其以單格、四格、連環或其他方式呈現均可,內容應具完整性,並以A4或B4之紙張規格報名參賽。參賽作品如以連環方式呈現者,其頁數不得少於十六頁。
一、配合「漫畫潛力獎」併入「漫畫新人獎」,刪除現行條文第六款規定,並修正增列「漫畫新人獎」參賽作品格式及頁數提高至四十八頁之規定。 二、配合新增「最佳編輯獎」及「評審特別獎」,新增參賽者之應備條件。 三、將現行條文第五款關於出版時間規定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二款。
第八條 各獎項一律採網路報名,各屆報名須知由本部另定之。 入圍及得獎者均以報名參賽表所載資料為準,報名參賽者或推薦參賽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 第八條 各獎項一律採網路報名,各屆報名須知由本局另定之。 入圍及得獎者均以報名參賽表所載資料為準,報名參賽者或推薦參賽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
修正主管機關。
第九條 本部應就報名、參賽者資格、參賽作品及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進行審核,未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均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第九條 本局應就報名、參賽者資格、參賽作品及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進行審核,未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均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修正主管機關。
第十條 對於各獎項評選入圍作品或參賽者資格有疑義時,應於入圍名單公布後十日內,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本部提出,逾期提出者,應不予受理。 第十條 對於各獎項評選入圍作品或參賽者資格有疑義時,應於入圍名單公布後十日內,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本局提出,逾期提出者,應不予受理。
修正主管機關。
第十一條 報名者、入圍者、得獎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二、應擔保其入圍、得獎之作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應為入圍、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並同意授權本部、本部授權之人,自該屆金漫獎頒獎典禮之日起,得永久將入圍、得獎作品之封面及其內容於推廣使用。 四、依本部指定時間及方式領取獎金。 五、前項第三款所稱使用,係指於推廣活動中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全部或部分入圍、得獎作品。 第十一條 報名者、入圍者、得獎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二、應擔保其入圍、得獎之作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應為入圍、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並同意授權本部、本局授權之人,自該屆金漫獎頒獎典禮之日起,得永久將入圍、得獎作品之封面及其內容於推廣使用。 四、依本局指定時間及方式領取獎金。 五、前項第三款所稱使用,係指於推廣活動中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全部或部分入圍、得獎作品。
修正主管機關。
第十二條 違反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之一者,本部應撤銷其入圍、得獎資格,入圍、得獎者並應將獎牌、獎座及獎金繳回本部。 違反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者,視同放棄獎金請求權。 經本部撤銷入圍、得獎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報名、參賽本部金漫獎之各類獎項;其獎金未全數繳回者,亦同。 第十二條 違反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之一者,本局應撤銷其入圍、得獎資格,入圍、得獎者並應將獎牌、獎座及獎金繳回本局。 違反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者,視同放棄獎金請求權。 經本局撤銷入圍、得獎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報名、參賽本局金漫獎之各類獎項;其獎金未全數繳回者,亦同。
修正主管機關。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