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孫大千
孫大千
費鴻泰
費鴻泰
連署人
李慶華
李慶華
邱文彥
邱文彥
江啟臣
江啟臣
陳雪生
陳雪生
劉櫂豪
劉櫂豪
盧嘉辰
盧嘉辰
陳根德
陳根德
李貴敏
李貴敏
林德福
林德福
呂玉玲
呂玉玲
盧秀燕
盧秀燕
蔣乃辛
蔣乃辛
孔文吉
孔文吉
陳鎮湘
陳鎮湘
詹凱臣
詹凱臣
楊應雄
楊應雄
陳碧涵
陳碧涵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老人福利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六條 私人或團體設立老人福利機構,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經設立許可後三年內未正式辦理營運,而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一次,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屆期不辦理者,原許可失其效力。 經許可設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者,應於三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但小型設立且不對外募捐、不接受補助及不享受租稅減免者,得免辦財團法人登記。 未於前項期間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而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一次,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屆期不辦理者,原許可失其效力。 第一項申請設立之許可要件、申請程序、審核期限、撤銷與廢止許可、自行停業與歇業、擴充與遷移、督導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小型設立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等設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六條 私人或團體設立老人福利機構,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 經許可設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者,應於三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但小型設立且不對外募捐、不接受補助及不享受租稅減免者,得免辦財團法人登記。 未於前項期間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而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一次,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屆期不辦理者,原許可失其效力。 第一項申請設立之許可要件、申請程序、審核期限、撤銷與廢止許可、自行停業與歇業、擴充與遷移、督導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小型設立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等設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一、修正第一項。 二、私人設立老人福利機構應備之資格、條件及服務品質,在現行老人福利法中都有明文規定,惟對於許可設立之撤銷與廢止卻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產生諸多缺失,故應將其撤銷廢止許可之部分提升其法律位階於母法中。 三、並且無論該老人福利機構是否辦理財團法人登記,都將現行有關「三年未開始營運則原則可予以廢止,使其失其效力」之規定,一併增訂於本條第一項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