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教育法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孫大千
孫大千
連署人
蔡正元
蔡正元
薛凌
薛凌
李應元
李應元
盧秀燕
盧秀燕
林正二
林正二
孔文吉
孔文吉
蘇震清
蘇震清
林滄敏
林滄敏
黃偉哲
黃偉哲
潘孟安
潘孟安
邱文彥
邱文彥
陳碧涵
陳碧涵
顏寬恒
顏寬恒
李慶華
李慶華
江啟臣
江啟臣
陳雪生
陳雪生
盧嘉辰
盧嘉辰
陳根德
陳根德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幼稚教育法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七條之一 辦理兒童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兒童申請理賠時,幼稚園應主動協助辦理。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幼稚園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投保範圍、對象、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前項之經費,由教育部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十七條之一 幼稚園應辦理兒童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兒童申請理賠時,幼稚園應主動協助辦理。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幼稚園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前項之經費,由教育部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一、學生與學校之間,無論就讀公立學校或私立學校,均具法律關係,學校教職員如違法,應負國家賠償法第2條之責任;學校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失當,亦負有國家賠償法第3條之責任。 二、因此,學生在校之安全維護,除必須參加「學生團體保險」外,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且需為轄區內之幼稚園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確保學生及參與學校活動相關社區人士之安全。 三、本條文之第3項雖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必要,卻未明定相關投保範圍、對象與金額,致滋生適用時之爭議。 四、爰建議於該等條文之第3項末增列相關文字如左,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