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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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客貨之運價,其為國際定期航線者,應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其為國內定期航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定期航線或客、貨運包機者,應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核准其上、下限範圍。變更時,亦同。 前項運價之使用、優惠方式、報核程序及生效日期等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為照顧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臺東縣蘭嶼鄉及綠島鄉等離島地區居民,對於往返居住地或離島與其離島間,搭乘航空器者,應予票價補貼。其補貼標準依機場條件劃分如下: 一、澎湖縣馬公機場、金門縣尚義機場補貼百分之二十。 二、連江縣南竿及北竿機場補貼百分之三十。 三、澎湖縣七美及望安機場、臺東縣蘭嶼及綠島機場補貼百分之四十。 前項航空器,包含固定翼飛機及直升機。 對於經營離島地區固定翼飛機及直升機之航空公司,應予獎助。 第三項票價補貼辦法及前項獎助辦法,均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第五十五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客貨之運價,其為國際定期航線者,應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其為國內定期航線者,應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核准其上、下限範圍。變更時,亦同。 前項運價之使用、優惠方式、報核程序及生效日期等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為照顧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臺東縣蘭嶼鄉及綠島鄉等離島地區居民,對於往返居住地或離島與其離島間,搭乘航空器者,應予票價補貼。其補貼標準依機場條件劃分如下: 一、澎湖縣馬公機場、金門縣尚義機場補貼百分之二十。 二、連江縣南竿及北竿機場補貼百分之三十。 三、澎湖縣七美及望安機場、臺東縣蘭嶼及綠島機場補貼百分之四十。 前項航空器,包含固定翼飛機及直升機。 對於經營離島地區固定翼飛機及直升機之航空公司,應予獎助。 第三項票價補貼辦法及前項獎助辦法,均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一、修正第一項條文。
二、兩岸直航已開放一段時間,但票價卻仍居高不下,屢屢引起民眾抱怨連連,但我國航空業者皆以市場供需,作為不願意降價之塘塞理由。同時,兩岸航班票價較中國大陸內地同等距離票價與經港澳中轉票價高出甚多,此一差距有明顯不合理之處;且與過去兩岸開放定點包機票價相比較,國內航空業者未採行具有明顯之減價措施。
三、換言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定期航線或客、貨運包機係採備查制,航空業者僅需將票面價格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即可。若能將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定期航線或客、貨運包機歸類為核准制,屆時交通部民航局將有權利,隨時監控國內民航業者訂定出合理之兩岸航線票價。
四、因此,修正現行「民用航空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條文,將兩岸定期航線或客、貨運包機票價修正為核准制,使兩岸直航不易得到的成果能讓全民真正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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