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及第二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尤美女
尤美女
邱志偉
邱志偉
吳秉叡
吳秉叡
連署人
陳亭妃
陳亭妃
何欣純
何欣純
黃偉哲
黃偉哲
蔡煌瑯
蔡煌瑯
陳歐珀
陳歐珀
呂學樟
呂學樟
趙天麟
趙天麟
段宜康
段宜康
鄭麗君
鄭麗君
李應元
李應元
林淑芬
林淑芬
蔡其昌
蔡其昌
李俊俋
李俊俋
潘維剛
潘維剛
田秋堇
田秋堇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及第二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三十四條 刑法第二百三十條之妨害風化罪,非左列之人不得告訴: 一、本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 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條之妨害自由罪,被略誘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亦得告訴。 刑法第三百十二條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已死者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告訴。 第二百三十四條 刑法第二百三十條之妨害風化罪,非左列之人不得告訴: 一、本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 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條之妨害自由罪,被略誘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亦得告訴。 刑法第三百十二條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已死者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告訴。
配合刪除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有關通姦罪之規定,爰刪除第二項。
第二百三十九條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第二百三十九條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配合刪除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有關通姦罪之規定,爰刪除後段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