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刪除第九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尤美女
尤美女
邱志偉
邱志偉
吳秉叡
吳秉叡
連署人
陳亭妃
陳亭妃
何欣純
何欣純
黃偉哲
黃偉哲
蔡煌瑯
蔡煌瑯
陳歐珀
陳歐珀
呂學樟
呂學樟
趙天麟
趙天麟
段宜康
段宜康
鄭麗君
鄭麗君
李應元
李應元
林淑芬
林淑芬
蔡其昌
蔡其昌
李俊俋
李俊俋
潘維剛
潘維剛
田秋堇
田秋堇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刪除第九條條文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刪除) 第九條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於刑法施行前,非配偶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有同居之關係者,不適用之。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刪除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有關通姦罪之規定,爰刪除本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