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十三條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 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吸菸。 | 第十三條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 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吸菸。 |
有鑑於我國未成年人吸菸行為比例高深受菸品傷害嚴重,「引誘及強迫」未成年人使其被動式成為菸品受害人,是造成未成年人吸菸行為的形成及改變的主要途徑之一。為落實本菸害防制法禁止未滿十八歲者吸菸之意旨,擬採積極主動方式修正菸害防制法,將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納入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規定。 |
|
| 第二十三條 違反第五條或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 | 第二十三條 違反第五條或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
據研究發現:「商家販售」是造成我國未成年人吸菸的主要途徑之一,雖然現行菸害防制法已明文禁止商家不得採行消費者得以直接取得的開放式貨架陳列販售菸品,依法守規合格的商家仍屬少數。例如:在我國四大便利超商中,2010年會賣售菸品給未成年人的店家比例高達33.5%,與2009年的15.5%相較,違反規定的比率反增加超過1倍,現行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鍰顯然不足以嚇阻商家對未成年人的菸品販售行為。為加強對未成年人免於菸害的防堵效果,擬修正菸害防制法第二十三條加重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 |
|
| 第二十八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令其接受戒菸教育;行為人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 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行為人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對其父母或監護人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項戒菸教育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十八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令其接受戒菸教育;行為人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 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行為人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第一項戒菸教育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據研究發現:若父母本身自己是吸菸者,那麼就表示對吸菸行為的允許及默認,不僅對該未成年子女吸菸行為之拘束及禁止無正當性,更可能成為其未成年子女吸菸行為的模仿對象,足見父母的行為及態度對未成年人的影響甚大。雖然,現行菸害防制法對於受戒菸教育之未成年人已有罰則,但我國仍有11.1%~19.1%高比例的未成年吸菸人口,為從「父母及其同儕的影響」途徑,加強對未成年人菸害的防堵效果,擬修正菸害防制法第28條對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接受戒菸教育之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監護人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
| 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曾經受前項之罰且再犯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接受戒菸輔導教育。 | 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據研究顯示:2007年~2010年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關於未滿18歲之未成人不得吸菸的合格比率約計40.9%~62.2%,足見,雖然現行菸害防制法對於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其成效不彰。為加強對未成年人免於菸害的嚇阻效果,擬修正菸害防制法第二十九條針對供應菸品予以未滿18歲未成年人之再犯者,加重處罰並應接受戒菸輔導教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