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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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辦理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業務,特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十六條及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法第八條規定,設置全民健康保險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一條 為辦理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業務,特依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法第八條規定設置全民健康保險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配合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簡稱健保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本保險之財務收支以作業基金方式列入年度預算辦理,爰增列該條文為本基金之設置依據,以茲明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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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所為之資金運用,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辦理。 | 第六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所為之資金運用,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辦理。 |
配合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健保法條次變更,修正本條援引該法之條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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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
一、配合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健保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九十六條係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爰增訂第二項,規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二、第一項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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