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二條 憲兵學校(以下簡稱本校)隸屬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憲兵指揮部辦理。 | 第二條 憲兵學校(以下簡稱本校)隸屬國防部,得委任憲兵司令部辦理。 |
依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之國防部組織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原國防部憲兵司令部已改編為國防部憲兵指揮部,爰配合修正。 |
|
| 第七條 本校置校長一人,上校,綜理校務;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均為上校,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 第七條 本校置校長一人,少將,綜理校務;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均為上校,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
配合國軍「精粹案」組織調整及將額轉用「憲兵指揮部」,修正校長之官階。 |
|
| 第八條 (刪除) | 第八條 本校置總教官、組長、總隊長、處長、主任、副總隊長、主任教官、副處長、政戰處長、大隊長、隊長、教官、參謀、副大隊長、連長、輔導長、中隊長、副連長、副中隊長、區隊長、排長。 |
一、本條刪除。
二、本校人員均為軍職,官階、員額以第九條編組裝備表定之,已足以涵蓋各職稱之人員,毋庸贅述,爰予刪除。 |
|
| 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階及員額,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 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三條規定,該法所定員額,不包括軍職人員;本校均為軍職人員,致尚無該法第六條第一項就人員職責程度、業務性質及機關層級訂定編制表之規定適用。故將本校各職稱之官階、員額修正為以編組裝備表定之,爰酌作文字修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