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淑慧
陳淑慧
楊玉欣
楊玉欣
江惠貞
江惠貞
王育敏
王育敏
詹凱臣
詹凱臣
林明溱
林明溱
連署人
吳育仁
吳育仁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馬文君
馬文君
陳鎮湘
陳鎮湘
呂玉玲
呂玉玲
蔣乃辛
蔣乃辛
盧秀燕
盧秀燕
江啟臣
江啟臣
蔡正元
蔡正元
林郁方
林郁方
呂學樟
呂學樟
盧嘉辰
盧嘉辰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四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為有效嚇阻第三級毒品之製造及販賣等犯罪行為,防制學生藥物濫用,爰修正第三項之刑度,將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改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罰金由七百萬元改為一千萬元。 二、另,為有效嚇阻第四級毒品之製造及販賣等犯罪行為,防制學生藥物濫用,爰修正第四項之刑度,將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改為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由三百萬元改為七百萬元。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五日修正之第二條之一、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自公布日施行;○年○月○日修正之第四條,自公布日施行。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五日修正之第二條之一、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自公布日施行。
修正第二項,配合本修正案第四條之修正,明訂其實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