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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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第八條至前條關於總量管制之規定,應於建立污染源排放量查核系統及排放交易制度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分期分區公告實施。 | 第十二條 第八條至前條關於總量管制之規定,應於建立污染源排放量查核系統及排放交易制度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分期分區公告實施。 |
根據環保署網站空氣污染指標(PSI)指出,高屏地區一直是空氣污染最嚴重的地區,依環保署網站資料發現平均100天中,高屏人只有23天可以呼吸到好空氣,不到北部的一半,可見空氣污染問題越加嚴重,又依現行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環保署如欲實施空污總量管制必須會同經濟部,在經濟部反對下,空污法根本形同虛設,空氣污染問題一定要靠訂定總量管制,如此才可限縮整體的污染,因為空氣污染主要來自於石化業、火力發電廠等固定污染源,以及汽、機車等活動污染源2種,制定總量管制後,產業及車輛才會針對於法有據的總量管制去做調整。為有效維護民眾健康,降低污染物排放,爰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修正草案」,使中央環保主管機關不需會同經濟部即可分期分區制定空污總量管制計畫,以環境保護為優先,人民健康為優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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