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一百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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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一百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條之一 稽徵機關依第一百條第三項規定退還營利事業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所得稅款時,應就退稅時該營利事業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內退還,其未退還餘額,營利事業得用以留抵其以後年度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依本法規定應補之稅款在一定金額以下之小額稅款,財政部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免徵該項稅款。 依本法規定應退之稅款,財政部應主動退稅。 第一百條之一 稽徵機關依第一百條第三項規定退還營利事業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所得稅款時,應就退稅時該營利事業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內退還,其未退還餘額,營利事業得用以留抵其以後年度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依本法規定應補或應退之稅款在一定金額以下之小額稅款,財政部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免徵或免退該項稅款。
一、依二○○八年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決議,基於徵納雙方處理小額退稅或補稅案件,均要耗費時間與金錢成本,要求財政部修法增訂小額稅款退補稅制度。財政部於二○一○年九月,根據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以減少人力成本為由,以行政命令訂出國稅免退稅金額為二百元、地方稅一百元,納稅人須主動提書面申請才會退稅。然納稅人多因不瞭解稅法規定,錯失退稅權利。根據一○○年度綜所稅統計資料,退稅金額二○○元以下案件共9萬8,416件,金額為397萬5,176元,納稅人自行向稅捐機關申請退稅比率僅占百分之○.二。 二、納稅是人民的義務,退稅是人民的權利,財政部不應以減少人力或金錢成本為由,被動退還溢繳小額退稅款,造成人民權利、義務不對等,有違社會觀感亦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參照美國國稅局無論納稅義務人溢繳金額多寡,一律退稅;基隆市稅務局不但主動清查近五年退稅未兌領案件,連一百元以下免退稅款也主動退稅。爰將現行賦予財政部有關應退稅款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免退之授權範圍規定刪除,並增訂第三項「依本法規定應退之稅款,財政部應主動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