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偉哲
黃偉哲
連署人
陳歐珀
陳歐珀
蔡其昌
蔡其昌
劉櫂豪
劉櫂豪
林岱樺
林岱樺
蘇震清
蘇震清
林淑芬
林淑芬
許忠信
許忠信
潘孟安
潘孟安
邱志偉
邱志偉
陳明文
陳明文
林世嘉
林世嘉
劉建國
劉建國
吳宜臻
吳宜臻
尤美女
尤美女
李應元
李應元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國營事業費率審查委員會,委員會應由政府機關、學者專家、消費者團體等各界公正人士組成,其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委員會之成員,政府機關成員不得超過總委員數二分之一。 國營之公用事業費率、計算公式,應由國營事業費率審查委員會審查訂立後,層轉立法院院會決議通過後,始得為之,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條 國營之公用事業費率,應由總管理機構或事業機構擬具計算公式,層轉立法院審定,變更時亦同。
一、本條第一項新增並將原第一項挪至第二項。 二、為使國營之公用事業費率調整及費率計算公式趨於透明、公開化,故增設國營事業費率審查委員會有其必要。 三、為使立法院落實公營事業費率之審查,故於第二項中增訂,相關費率之計算及公式訂立需由立法院院會通過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