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偉哲
黃偉哲
連署人
劉櫂豪
劉櫂豪
潘孟安
潘孟安
鄭麗君
鄭麗君
尤美女
尤美女
葉宜津
葉宜津
林岱樺
林岱樺
林淑芬
林淑芬
陳明文
陳明文
許智傑
許智傑
邱議瑩
邱議瑩
陳歐珀
陳歐珀
蘇震清
蘇震清
許忠信
許忠信
陳亭妃
陳亭妃
陳其邁
陳其邁
林世嘉
林世嘉
蔡其昌
蔡其昌
吳宜臻
吳宜臻
邱志偉
邱志偉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八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 第三十八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為督促雇主確實遵守法令,保障受僱者權益,爰參酌勞動基準法規定,得由主管機關衡酌違法情節輕重及社會公益等,增訂公布雇主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之依據。 二、現行罰鍰金額過低,並無法有效嚇阻雇主違反本法令,適度調高罰鍰金額,亦有其必要性。
第三十八條之一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 第三十八條之一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為保障受僱者或求職者權益,增列後段,得由主管機關衡酌違法情節輕重及社會公益等,增訂公布雇主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 二、現行罰鍰金額過低,並無法有效嚇阻雇主違反本法令,適度調高罰鍰金額,亦有其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