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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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 | 第三十八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一、為督促雇主確實遵守法令,保障受僱者權益,爰參酌勞動基準法規定,得由主管機關衡酌違法情節輕重及社會公益等,增訂公布雇主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之依據。
二、現行罰鍰金額過低,並無法有效嚇阻雇主違反本法令,適度調高罰鍰金額,亦有其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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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條之一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 | 第三十八條之一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一、為保障受僱者或求職者權益,增列後段,得由主管機關衡酌違法情節輕重及社會公益等,增訂公布雇主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
二、現行罰鍰金額過低,並無法有效嚇阻雇主違反本法令,適度調高罰鍰金額,亦有其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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