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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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第三十八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一、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雇主有設立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托兒措施之義務,以協助受僱者分擔育兒責任,滿足其托兒需求。
二、本法自民國九十一年實施至今已逾十一年,惟查目前員工數達二百五十人以上之企業,仍有22.7%未提供任何托兒設施或措施。
三、爰對於未設立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托兒措施之雇主,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以督促規模較大之企業,履行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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