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育敏
王育敏
楊玉欣
楊玉欣
陳碧涵
陳碧涵
陳淑慧
陳淑慧
連署人
林鴻池
林鴻池
江惠貞
江惠貞
徐少萍
徐少萍
廖正井
廖正井
呂學樟
呂學樟
陳鎮湘
陳鎮湘
李貴敏
李貴敏
蔣乃辛
蔣乃辛
呂玉玲
呂玉玲
盧秀燕
盧秀燕
詹凱臣
詹凱臣
林明溱
林明溱
林德福
林德福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林正二
林正二
陳雪生
陳雪生
盧嘉辰
盧嘉辰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八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八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雇主有設立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托兒措施之義務,以協助受僱者分擔育兒責任,滿足其托兒需求。 二、本法自民國九十一年實施至今已逾十一年,惟查目前員工數達二百五十人以上之企業,仍有22.7%未提供任何托兒設施或措施。 三、爰對於未設立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托兒措施之雇主,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以督促規模較大之企業,履行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