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丁守中
丁守中
羅淑蕾
羅淑蕾
連署人
廖正井
廖正井
徐耀昌
徐耀昌
吳育仁
吳育仁
呂玉玲
呂玉玲
紀國棟
紀國棟
江惠貞
江惠貞
林岱樺
林岱樺
呂學樟
呂學樟
李貴敏
李貴敏
徐少萍
徐少萍
孔文吉
孔文吉
楊玉欣
楊玉欣
詹凱臣
詹凱臣
陳鎮湘
陳鎮湘
陳碧涵
陳碧涵
陳雪生
陳雪生
馬文君
馬文君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七條 私立學校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校定之。 學校主管機關為促進各私立學校之發展,應組成評鑑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私立學校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政府教育經費補助及學校調整發展規模之參考,但評鑑應以教學品質與學生學習成效為主要目的。 私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評鑑辦理完善,績效卓著者,除依法予以獎勵外,其辦理下列事項,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不受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 一、增設系、所、學程、科、組、班。 二、招生之系、所、學程、科、組、班及人數;入學方式及其名額之分配。 三、遴聘校長、專任教師之年齡。 四、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但以學校具有完善之助學機制者為限。 五、辦理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或學校內之教育實驗。 私立國民中小學校非政府捐助設立且未接受政府獎補助者,經報請學校主管機關備查,其辦理前項各款事項,得不受本法及相關法令之限制。但其違反法令或辦理不善,經學校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應回復受其限制。 第三項第三款之年齡,由學校定之。但以不超過七十五歲為限。 第二項評鑑之項目、基準、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第三項各款之不受限制範圍、辦理方式、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學校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項備查事項、查證程序、再行適用之條件與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第五十七條 私立學校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校定之。 學校主管機關為促進各私立學校之發展,應組成評鑑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私立學校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政府教育經費補助及學校調整發展規模之參考。 私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評鑑辦理完善,績效卓著者,除依法予以獎勵外,其辦理下列事項,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不受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 一、增設系、所、學程、科、組、班。 二、招生之系、所、學程、科、組、班及人數;入學方式及其名額之分配。 三、遴聘校長、專任教師之年齡。 四、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但以學校具有完善之助學機制者為限。 五、辦理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或學校內之教育實驗。 私立國民中小學校非政府捐助設立且未接受政府獎補助者,經報請學校主管機關備查,其辦理前項各款事項,得不受本法及相關法令之限制。但其違反法令或辦理不善,經學校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應回復受其限制。 第三項第三款之年齡,由學校定之。但以不超過七十五歲為限。 第二項評鑑之項目、基準、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第三項各款之不受限制範圍、辦理方式、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學校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項備查事項、查證程序、再行適用之條件與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一、增訂第二項但書條文。 二、我國私立學校愈來愈像企業,教育與商品界線愈趨模糊。整體私立學校教育幾乎已被偏狹之「競爭力」評鑑蒙蔽了教育與學術研究之應有實質發展。各種評鑑之量化指標,缺乏多元面向評估,教師更被誘或被逼僅重視論文發表之「點數」,而教學品質之衡量卻淪為聊備一格項目。另學術研究獨尊英文期刊論文之產量,著書、翻譯或具有本土性議題研究卻無法獲得等量鼓勵,甚至遭受壓抑。 三、另隨著政府補助私立學校教育預算之緊縮,學校職員「外包」與契約聘僱比例日益增加,甚至教師亦僅能受僱於「專案」或約聘,學術工作變為不甚穩定。同時,各類繁瑣之行政工作使年輕教師在學術與教學上更加分身乏術,年輕教師僅能勉強保住飯碗。為了追求世界百大或研究型大學,卻造成學術資源遭致扭曲,整體私立學校教育環境早已不利於教學品質與學術研究「質」之發展。 四、政府應「把學校重新還給教師」,讓私立學校教師們能好好教書與研究,減少不必要之各種企業管理技術干擾,方可發展出兼顧專業發展與勞動環境之高教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