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親民黨
親民黨
李桐豪
李桐豪
連署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五條之一 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捐在一定金額以下者,財政部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免予移送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之一 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補、應退或應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捐在一定金額以下者,財政部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免徵、免退或免予移送強制執行。
一、修正第一項文字。 二、納稅為全體國民應盡之義務,不應依金額多寡做為免徵及免退之區別,故刪除應補及應退之小額稅款得予免徵、免退規定。
第二十五條之二 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補、應退之稅捐在一定金額以下者,財政部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擇下列課稅方式: 一、應補之小額稅款,納稅義務人得選擇當年度繳納,或累積至以後年度應納之稅款。 二、應退之小額稅款,納稅義務人得選擇當年度退還,或留抵其以後年度應納之稅款。
一、本條新增。 二、授權行政機關得核定一定金額以下之小額稅款,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擇補、退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