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一百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親民黨
親民黨
李桐豪
李桐豪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所得稅法第一百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條之一 稽徵機關依第一百條第三項規定退還營利事業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所得稅款時,應就退稅時該營利事業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內退還,其未退還餘額,營利事業得用以留抵其以後年度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依本法規定應補或應退之稅款在一定金額以下之小額稅款,財政部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擇下列課稅方式: 一、應補之小額稅款,納稅義務人得選擇當年度繳納,或累積至以後年度應納之稅款。 二、應退之小額稅款,納稅義務人得選擇當年度退還,或留抵其以後年度應納之稅款。 第一百條之一 稽徵機關依第一百條第三項規定退還營利事業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所得稅款時,應就退稅時該營利事業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內退還,其未退還餘額,營利事業得用以留抵其以後年度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依本法規定應補或應退之稅款在一定金額以下之小額稅款,財政部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免徵或免退該項稅款。
一、修正第二項文字。 二、授權行政機關得核定一定金額以下之小額稅款,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擇補、退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