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昆澤
李昆澤
許智傑
許智傑
吳秉叡
吳秉叡
劉櫂豪
劉櫂豪
連署人
姚文智
姚文智
葉宜津
葉宜津
許添財
許添財
蔡其昌
蔡其昌
陳雪生
陳雪生
李應元
李應元
尤美女
尤美女
吳宜臻
吳宜臻
鄭麗君
鄭麗君
許忠信
許忠信
陳唐山
陳唐山
田秋堇
田秋堇
魏明谷
魏明谷
陳明文
陳明文
陳其邁
陳其邁
陳歐珀
陳歐珀
江啟臣
江啟臣
林正二
林正二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四條 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命其立即停辦,並公告之;其所使用之器材、設備得沒入;其負責人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遵令停辦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依前項規定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移送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命其立即停辦,並公告之;其所使用之器材、設備得沒入;其負責人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遵令停辦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依前項規定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移送強制執行。
為保障學生之權益,政府應協助補習班合法立案,俾便於管理,對於未依法立案之補習班應提高罰緩,以收嚇阻之效。
第二十五條之一 短期補習班不得轉介學生與金融業者簽訂貸款契約,違者其負責人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遵令者,得逕予撤銷立案。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遏阻部分補習班經營歪風,對於仲介信貸付補習費的投機行為,應予以禁止,以保障消費者權益,爰此增訂罰緩,以期業者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