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昆澤
李昆澤
葉宜津
葉宜津
蔡其昌
蔡其昌
邱志偉
邱志偉
江啟臣
江啟臣
林佳龍
林佳龍
鄭麗君
鄭麗君
劉櫂豪
劉櫂豪
連署人
姚文智
姚文智
許添財
許添財
陳雪生
陳雪生
田秋堇
田秋堇
尤美女
尤美女
吳宜臻
吳宜臻
李應元
李應元
吳秉叡
吳秉叡
陳唐山
陳唐山
許忠信
許忠信
魏明谷
魏明谷
蔣乃辛
蔣乃辛
陳其邁
陳其邁
呂玉玲
呂玉玲
林正二
林正二
江惠貞
江惠貞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森林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二條 竊取森林主、副產物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贓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一、於保安林犯之者。 二、依機關之委託或其他契約,有保護森林義務之人犯之者。 三、於行使林產物採取權時犯之者。 四、結夥二人以上或僱使他人犯之者。 五、以贓物為原料,製造木炭、松節油、其他物品或培植菇類者。 六、為搬運贓物,使用牲口、船舶、車輛,或有搬運造材之設備者。 七、掘採、毀壞、燒燬或隱蔽根株,以圖罪跡之湮滅者。 八、以贓物燃料,使用於礦物之採取,精製石灰、磚、瓦或其他物品之製造者。 前項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之罪者,所竊取森林主產物為貴重木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贓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金。 前項貴重木之樹種,指具高經濟或生態價值,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樹種。 犯本條之罪者,所使用之車輛和機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一項第五款所製物品,以贓物論,沒收之。 第五十二條 竊取森林主、副產物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贓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一、於保安林犯之者。 二、依機關之委託或其他契約,有保護森林義務之人犯之者。 三、於行使林產物採取權時犯之者。 四、結夥二人以上或僱使他人犯之者。 五、以贓物為原料,製造木炭、松節油、其他物品或培植菇類者。 六、為搬運贓物,使用牲口、船舶、車輛,或有搬運造材之設備者。 七、掘採、毀壞、燒燬或隱蔽根株,以圖罪跡之湮滅者。 八、以贓物燃料,使用於礦物之採取,精製石灰、磚、瓦或其他物品之製造者。 前項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第五款所製物品,以贓物論,沒收之。
一、鑑於近來森林盜伐事件頻傳,發生案件數逐年增加,除盜取利益可觀之外,現行刑責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顯有檢討之必要。為提升預防效果,遏阻盜伐行為,爰建議刑責提高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第三項新增。由於檜木、牛樟、扁柏、肖楠等,屬於台灣特有的珍貴奇木及瀕臨絕種之樹種,具有高經濟價值與稀有性,成為「山老鼠」覬覦的目標,爰對於竊取貴重木者,予以提高刑責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贓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金。 四、第四項新增。貴重木之樹種,因涉及犯罪行為之構成要件內容,為避免空白授權並符合大法官釋字第六八○號解釋之授權明確性原則意旨,爰增訂本項,明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具高經濟或生態價值之樹種。 五、第五項新增。為避免犯罪行為人以租賃或借用車輛、物品、器具等方式進行犯案,致無法沒收而使行為人得一再使用,造成再犯機會增加,爰針對供犯罪所用之物,不論是否為犯罪行為人所有,均沒收之。 六、現行條文第三項,項次遞移為第六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