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惠貞
江惠貞
王廷升
王廷升
徐欣瑩
徐欣瑩
蔣乃辛
蔣乃辛
連署人
呂學樟
呂學樟
江啟臣
江啟臣
廖正井
廖正井
吳育仁
吳育仁
陳碧涵
陳碧涵
盧秀燕
盧秀燕
呂玉玲
呂玉玲
詹凱臣
詹凱臣
潘維剛
潘維剛
林正二
林正二
李貴敏
李貴敏
曾巨威
曾巨威
林郁方
林郁方
紀國棟
紀國棟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鎮湘
陳鎮湘
王惠美
王惠美
徐耀昌
徐耀昌
陳雪生
陳雪生
蘇清泉
蘇清泉
陳超明
陳超明
蔡正元
蔡正元
陳淑慧
陳淑慧
林鴻池
林鴻池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老人福利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八條 老人福利機構應與入住者或其家屬訂定書面契約,明定營養需求、復健專業服務人力、機構內公共安全管理等事項及其權利義務關係。 前項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老人福利機構應將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定型化契約書範本公開並印製於收據憑證交付入住者,除另有約定外,視為已依第一項規定與入住者訂約。 第三十八條 老人福利機構應與入住者或其家屬訂定書面契約,明定其權利義務關係。 前項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老人福利機構應將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定型化契約書範本公開並印製於收據憑證交付入住者,除另有約定外,視為已依第一項規定與入住者訂約。
一、修正第一項。 二、由於老人經濟狀況相對弱勢,對於屬於得收取費用之老人福利機構而言,老人在繳交費用後,應該在有關書面契約上之相關規定,予以加強。 三、爰此增訂營養需求、復健專業服務人力及機構內公共安全管理事項等,都應明文增列於書面契約內容中,以確保老人與福利機構間之權利與義務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