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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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條 老人福利機構應與入住者或其家屬訂定書面契約,明定營養需求、復健專業服務人力、機構內公共安全管理等事項及其權利義務關係。 前項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老人福利機構應將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定型化契約書範本公開並印製於收據憑證交付入住者,除另有約定外,視為已依第一項規定與入住者訂約。 | 第三十八條 老人福利機構應與入住者或其家屬訂定書面契約,明定其權利義務關係。 前項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老人福利機構應將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定型化契約書範本公開並印製於收據憑證交付入住者,除另有約定外,視為已依第一項規定與入住者訂約。 |
一、修正第一項。
二、由於老人經濟狀況相對弱勢,對於屬於得收取費用之老人福利機構而言,老人在繳交費用後,應該在有關書面契約上之相關規定,予以加強。
三、爰此增訂營養需求、復健專業服務人力及機構內公共安全管理事項等,都應明文增列於書面契約內容中,以確保老人與福利機構間之權利與義務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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