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惠貞
江惠貞
蘇清泉
蘇清泉
陳碧涵
陳碧涵
江啟臣
江啟臣
蔣乃辛
蔣乃辛
連署人
盧秀燕
盧秀燕
李貴敏
李貴敏
呂學樟
呂學樟
陳雪生
陳雪生
陳鎮湘
陳鎮湘
孔文吉
孔文吉
詹凱臣
詹凱臣
蔡正元
蔡正元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徐少萍
徐少萍
林正二
林正二
薛凌
薛凌
潘維剛
潘維剛
吳育仁
吳育仁
廖正井
廖正井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陳根德
陳根德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七條 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普通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五歲者於上課時間及夜間十時以後進入及滯留。未滿十二歲者進入及滯留,應由父母、監護人、師長或成年親友陪同。 二、限制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八歲者進入。 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懸掛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 四、於營業場所入口明顯處,標示營業級別及入場年齡限制。 五、不得於電子遊戲機使用真幣、信用卡、金融卡、現金卡、儲值卡或其他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之電磁紀錄物或晶片;其娛樂用代幣之大小、式樣或重量,不得與真幣相同或近似。 六、不得有涉及賭博、妨害風化或其他犯罪行為。 七、營業場所全面禁止販售與使用酒類及檳榔。 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執行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得請消費者出示年齡證明。 第十七條 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普通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五歲者於上課時間及夜間十時以後進入及滯留。 二、限制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八歲者進入。 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懸掛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 四、於營業場所入口明顯處,標示營業級別及入場年齡限制。 五、不得於電子遊戲機使用真幣、信用卡、金融卡、現金卡、儲值卡或其他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之電磁紀錄物或晶片;其娛樂用代幣之大小、式樣或重量,不得與真幣相同或近似。 六、不得有涉及賭博、妨害風化或其他犯罪行為。 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執行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得請消費者出示年齡證明。
一、有鑒於電子遊戲場所聲光效果十足,對孩童有一定的吸引力,但因往來出入份子複雜,且易產生噪音,空氣環境不佳,危機四伏,常成為犯罪的場所,且不時傳出不良幫派份子械鬥事件發生,更曾發生駭人聽聞有男子無端夾持幼童殺害棄屍廁所之殺人事件,讓電子遊戲場所的安全亮起紅燈。爰提案修正「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七條」,限制十二歲以下孩童在非禁止時間進入或逗留,必須要有父母、監護人、師長或成年親友陪伴,以便就近照顧孩童之人身安全。 二、為改善遊戲場的環境與安全,爰增訂第一項第七款,「營業場所全面禁止販售與使用酒類及檳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