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十七條 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普通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五歲者於上課時間及夜間十時以後進入及滯留。未滿十二歲者進入及滯留,應由父母、監護人、師長或成年親友陪同。 二、限制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八歲者進入。 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懸掛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 四、於營業場所入口明顯處,標示營業級別及入場年齡限制。 五、不得於電子遊戲機使用真幣、信用卡、金融卡、現金卡、儲值卡或其他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之電磁紀錄物或晶片;其娛樂用代幣之大小、式樣或重量,不得與真幣相同或近似。 六、不得有涉及賭博、妨害風化或其他犯罪行為。 七、營業場所全面禁止販售與使用酒類及檳榔。 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執行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得請消費者出示年齡證明。 | 第十七條 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普通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五歲者於上課時間及夜間十時以後進入及滯留。 二、限制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八歲者進入。 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懸掛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 四、於營業場所入口明顯處,標示營業級別及入場年齡限制。 五、不得於電子遊戲機使用真幣、信用卡、金融卡、現金卡、儲值卡或其他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之電磁紀錄物或晶片;其娛樂用代幣之大小、式樣或重量,不得與真幣相同或近似。 六、不得有涉及賭博、妨害風化或其他犯罪行為。 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執行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得請消費者出示年齡證明。 |
一、有鑒於電子遊戲場所聲光效果十足,對孩童有一定的吸引力,但因往來出入份子複雜,且易產生噪音,空氣環境不佳,危機四伏,常成為犯罪的場所,且不時傳出不良幫派份子械鬥事件發生,更曾發生駭人聽聞有男子無端夾持幼童殺害棄屍廁所之殺人事件,讓電子遊戲場所的安全亮起紅燈。爰提案修正「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七條」,限制十二歲以下孩童在非禁止時間進入或逗留,必須要有父母、監護人、師長或成年親友陪伴,以便就近照顧孩童之人身安全。
二、為改善遊戲場的環境與安全,爰增訂第一項第七款,「營業場所全面禁止販售與使用酒類及檳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