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志雄
黃志雄
楊瓊瓔
楊瓊瓔
詹凱臣
詹凱臣
徐欣瑩
徐欣瑩
陳碧涵
陳碧涵
連署人
林明溱
林明溱
蔣乃辛
蔣乃辛
林郁方
林郁方
江惠貞
江惠貞
陳鎮湘
陳鎮湘
吳育仁
吳育仁
蔡正元
蔡正元
呂學樟
呂學樟
蘇清泉
蘇清泉
呂玉玲
呂玉玲
王廷升
王廷升
林正二
林正二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林國正
林國正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至人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而逃逸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而逃逸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遏止酒後肇事逃逸頻頻發生,避免酒駕肇事者因逃逸而延誤受害者就醫時間,並加強規範肇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