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志雄
黃志雄
楊應雄
楊應雄
連署人
吳育仁
吳育仁
陳碧涵
陳碧涵
詹凱臣
詹凱臣
徐少萍
徐少萍
邱文彥
邱文彥
呂玉玲
呂玉玲
丁守中
丁守中
林正二
林正二
盧秀燕
盧秀燕
廖正井
廖正井
李鴻鈞
李鴻鈞
陳超明
陳超明
盧嘉辰
盧嘉辰
潘維剛
潘維剛
羅淑蕾
羅淑蕾
紀國棟
紀國棟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四、再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罪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第七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鑑於性侵假釋犯再犯案例仍居高不下,故增列再犯強制性交罪者,均不得假釋之規定,以利法務部日後可依法排除再犯強制性交罪者為假釋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