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二十二條之一 主管機關應購買野生動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保險費由保育捐助專戶支應。 一、本條新增。 二、近年來部分臺灣獼猴,成群結隊入侵各地區,經常聽聞因臺灣獼猴之襲擊,造成民眾身體傷害事件,卻求償無門。現行野生動物保育法,漏未針對「民眾因野生動物入侵造成傷害」之補救有相關規定,致民眾因野生動物遭受意外傷害後,毫無任何理賠機制,只能自認倒楣。蓋民眾既因國家野生動物保育政策而受意外傷害,實應衡量現實狀況,對因野生動物入侵造成傷害者,加以補償,方為合理。 三、國內雖有高雄市政府於轄區四大風景區內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如發生獼猴攻擊遊客造成傷害時,可依公共意外責任險契約加以理賠。然因適用範圍只限於高雄市政府投保區內發生之獼猴攻擊事件,無法普及於全國;且如再考量地方政府困窘之財政,宜以參考日本立法例,係由中央主管機關購買全國性之野生動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保障民眾安全較為妥適。同時,保險費如由來自「私人或法人捐贈,及發行野生動物保育票」之保育捐助專戶支應,亦相對合理。爰增訂本條,使民眾因野生動物入侵造成傷害之補救規定,更加明確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