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建國
劉建國
連署人
林淑芬
林淑芬
李俊俋
李俊俋
田秋堇
田秋堇
李應元
李應元
何欣純
何欣純
尤美女
尤美女
陳亭妃
陳亭妃
林世嘉
林世嘉
陳節如
陳節如
吳秉叡
吳秉叡
黃偉哲
黃偉哲
魏明谷
魏明谷
林佳龍
林佳龍
楊曜
楊曜
葉宜津
葉宜津
高志鵬
高志鵬
李昆澤
李昆澤
段宜康
段宜康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二條之一 (生育給付請領之標準) 被保險人分娩、早產或流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二個月生育給付。 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三、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減半發給。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第三十二條之一 (生育給付請領之標準)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一個月生育給付。 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一、本條參酌相關社會保險中,勞工保險條例以及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8:「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有關生育給付之規定,本法生育給付之請領資格,依被保險人分娩、早產或流產之情形,分別訂定請領生育給付應累積之保險年資。 二、本條將生育給付標準按被保險人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二個月,以彰顯生育津貼鼓勵被保險人生育之精神。 三、按國際勞工公約及外國立法例,皆有補助女性勞工因妊娠、分娩而停止工作所致收入損失之規定。為增進被保險人生育給付權益及母體健康照護之考量,本法之生育給付比照相關社會保險,亦納入被保險人之配偶,其與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按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二個月;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減半發給。 四、本法之生育給付比照相關社會保險,但非為本法之被保險人而為被保險人之配偶,其若得依相關社會保險或其他法令領取生育給付或補助者,不予重複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