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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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條之一 (生育給付請領之標準) 被保險人分娩、早產或流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二個月生育給付。 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三、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減半發給。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 第三十二條之一 (生育給付請領之標準)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一個月生育給付。 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
一、本條參酌相關社會保險中,勞工保險條例以及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8:「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有關生育給付之規定,本法生育給付之請領資格,依被保險人分娩、早產或流產之情形,分別訂定請領生育給付應累積之保險年資。
二、本條將生育給付標準按被保險人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二個月,以彰顯生育津貼鼓勵被保險人生育之精神。
三、按國際勞工公約及外國立法例,皆有補助女性勞工因妊娠、分娩而停止工作所致收入損失之規定。為增進被保險人生育給付權益及母體健康照護之考量,本法之生育給付比照相關社會保險,亦納入被保險人之配偶,其與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按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二個月;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減半發給。
四、本法之生育給付比照相關社會保險,但非為本法之被保險人而為被保險人之配偶,其若得依相關社會保險或其他法令領取生育給付或補助者,不予重複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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