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昆澤
李昆澤
連署人
薛凌
薛凌
陳節如
陳節如
林岱樺
林岱樺
潘孟安
潘孟安
林佳龍
林佳龍
陳歐珀
陳歐珀
李俊俋
李俊俋
吳秉叡
吳秉叡
楊曜
楊曜
劉櫂豪
劉櫂豪
李應元
李應元
林淑芬
林淑芬
魏明谷
魏明谷
蔡其昌
蔡其昌
葉宜津
葉宜津
邱議瑩
邱議瑩
許智傑
許智傑
尤美女
尤美女
陳雪生
陳雪生
林正二
林正二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營業執照: 一、觀光旅館業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業務。 二、旅行業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業務。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旅行業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 二、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暫停營業或暫停經營未報請備查或停業期間屆滿未申報復業。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違反依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視情節輕重,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未依本條例領取營業執照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館業務、旅行業務或觀光遊樂業務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營業。 未依本條例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民宿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經營。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營業執照: 一、觀光旅館業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業務。 二、旅行業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業務。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旅行業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 二、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暫停營業或暫停經營未報請備查或停業期間屆滿未申報復業。 三、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違反依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 未依本條例領取營業執照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館業務、旅行業務或觀光遊樂業務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營業。 未依本條例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民宿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經營。
一、將原條文第二項第三款獨立規範,改列為第三項:依據發展觀光條例所制定之命令行為態樣眾多,且違反命令之後果輕重不一,現行法卻未視實際情況,一律科處罰鍰,有違比例原則,爰將原條文第二項第三款獨立規範改列為第三項,並修正條文,使主管機關可視情節輕重要求限期改善或科處罰鍰。 二、原條文第三項與第四項依序遞延,改列為第四項與第五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