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育敏
王育敏
吳育仁
吳育仁
楊玉欣
楊玉欣
陳碧涵
陳碧涵
陳淑慧
陳淑慧
盧秀燕
盧秀燕
王惠美
王惠美
羅淑蕾
羅淑蕾
連署人
蘇清泉
蘇清泉
江惠貞
江惠貞
徐少萍
徐少萍
廖正井
廖正井
孔文吉
孔文吉
李貴敏
李貴敏
陳鎮湘
陳鎮湘
詹凱臣
詹凱臣
羅明才
羅明才
呂玉玲
呂玉玲
楊應雄
楊應雄
紀國棟
紀國棟
陳根德
陳根德
林郁方
林郁方
陳雪生
陳雪生
林正二
林正二
呂學樟
呂學樟
邱文彥
邱文彥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菸害防制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對消費者販賣菸品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 二、開放式貨架等可由消費者直接取得且無法辨識年齡之方式。 三、每一販賣單位以少於二十支及其內容物淨重低於十五公克之包裝方式。但雪茄不在此限。 四、由未滿十八歲之人銷售。 第五條 對消費者販賣菸品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 二、開放式貨架等可由消費者直接取得且無法辨識年齡之方式。 三、每一販賣單位以少於二十支及其內容物淨重低於十五公克之包裝方式。但雪茄不在此限。
一、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第十六條第七項規定,禁止18歲以下者銷售菸草製品。我國雖於2005年批准簽署世界衛生組織之菸品管制框架公約,但迄今菸害防制法相關條文仍未完全符合該公約之規定。 二、菸酒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僅限制未成年人不得擔任菸酒販賣業者之負責人,解釋上只要未成年人非負責人時,即可銷售菸品,對未成年人保護顯有不周。 三、依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可僱用十五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目前台灣社會由自家未成年人販賣菸品或僱用未成年人銷售菸品之情形並不罕見,未成年人易因接觸菸品而吸菸,對其銷售對象亦無法有效把關,爰增列本條第四款規定,販賣菸品者不得由未滿十八歲之人為之,以維護未成年人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