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資源部化學品及污染管制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呂學樟
呂學樟
楊瓊瓔
楊瓊瓔
連署人
徐少萍
徐少萍
陳碧涵
陳碧涵
盧嘉辰
盧嘉辰
張嘉郡
張嘉郡
王惠美
王惠美
林鴻池
林鴻池
陳淑慧
陳淑慧
詹凱臣
詹凱臣
李慶華
李慶華
尤美女
尤美女
廖正井
廖正井
徐耀昌
徐耀昌
王進士
王進士
吳宜臻
吳宜臻
陳鎮湘
陳鎮湘
林正二
林正二
陳超明
陳超明
蔣乃辛
蔣乃辛
江惠貞
江惠貞
盧秀燕
盧秀燕
陳雪生
陳雪生
呂玉玲
呂玉玲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環境資源部化學品及污染管制局組織法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環境資源部為辦理環境管理、環境督察、資源管理、環境鑑識、環境檢測管理、化學品登錄管理、毒性化學物質管理及環境用藥管理業務,特設化學品及污染管制局(以下簡稱本局)。 化學品及污染管制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環境管理之綜合規劃、推動及督導。 二、環境督察計畫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三、環保裁罰及公害陳情之管理。 四、環保執法技術之發展。 五、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及審查結論執行之監督。 六、環保設施營運管理之監督。 七、環境鑑識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執行及督導。 八、環境檢測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執行及督導。 九、化學物質登錄管理、毒性化學物質管理及環境用藥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執行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環境污染管制及化學物質登錄管理事項。 本局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局。 本局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第六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