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環境資源部為辦理環境管理、環境督察、資源管理、環境鑑識、環境檢測管理、化學品登錄管理、毒性化學物質管理及環境用藥管理業務,特設化學品及污染管制局(以下簡稱本局)。 |
化學品及污染管制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
|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環境管理之綜合規劃、推動及督導。
二、環境督察計畫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三、環保裁罰及公害陳情之管理。
四、環保執法技術之發展。
五、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及審查結論執行之監督。
六、環保設施營運管理之監督。
七、環境鑑識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執行及督導。
八、環境檢測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執行及督導。
九、化學物質登錄管理、毒性化學物質管理及環境用藥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執行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環境污染管制及化學物質登錄管理事項。 |
本局之權限職掌。 |
|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
|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
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
| 第五條 本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局。 |
本局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
| 第六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
|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本法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