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資源部下水道及環境工程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呂學樟
呂學樟
楊瓊瓔
楊瓊瓔
徐耀昌
徐耀昌
馬文君
馬文君
江惠貞
江惠貞
連署人
王進士
王進士
吳宜臻
吳宜臻
林正二
林正二
王惠美
王惠美
張嘉郡
張嘉郡
詹凱臣
詹凱臣
陳鎮湘
陳鎮湘
陳碧涵
陳碧涵
陳超明
陳超明
蔣乃辛
蔣乃辛
李慶華
李慶華
陳雪生
陳雪生
江啟臣
江啟臣
翁重鈞
翁重鈞
林郁方
林郁方
盧秀燕
盧秀燕
呂玉玲
呂玉玲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環境資源部下水道及環境工程局組織法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環境資源部為辦理下水道及環境工程業務,特設下水道及環境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 下水道及環境工程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都市總合治水政策、發展方案、建設計畫之訂定及執行。 二、污水下水道政策、發展方案、建設計畫之訂定及執行。 三、下水資源再利用及水處理政策、發展方案、建設計畫之訂定及執行。 四、下水道及環境工程法規、要點、設施標準及規範等之訂定。 五、下水道及公共環境工程興設之規劃、採購、督導、協調及推動。 六、直轄市、縣(市)下水道發展計畫之核定,直轄市、縣(市)下水道建設、環境工程管理之監督及輔導。 七、都市總合治水、污水下水道、下水資源再利用、水處理及環境工程技術研究發展、產業發展合作之推動。 八、下水道及環境工程地理資訊系統建置之策劃與執行督導。 九、下水道及環境工程業務因應氣候變遷之監測、預警、應變之督導及考核。 十、其他有關下水道及環境工程興設發展事項。 本局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局。 本局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第六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