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條例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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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貨物稅條例第十七條、第三十六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七條 產製廠商申報應稅貨物之銷售價格及完稅價格,主管稽徵機關於進行調查時,發現有不合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之情事,應依查得資料或財政部訂定之標準調整其完稅價格。 前項標準,由財政部參照貨物出廠時之實際市場情形定之。 第十七條 產製廠商申報應稅貨物之銷售價格及完稅價格,主管稽徵機關於進行調查時,發現有不合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之情事,應予調整者,應敘明事實,檢附有關資料,送請財政部賦稅署貨物稅評價委員會評定。 前項貨物稅評價委員會之組織規程及評定規則,由財政部定之。
一、隨時空環境變遷及徵納雙方對貨物稅申報業務已臻熟稔,完稅價格評定業務日趨減少,目前稽徵實務上鮮有報請財政部賦稅署貨物稅評價委員會評定價格案件。再者,經該委員會評定價格案件仍需報經財政部核定,考量廢除該委員會之設置,日後主管稽徵機關遇有應稅貨物完稅價格疑義案件,仍得彙整意見後報財政部核釋,為期簡化作業,爰就第一項規定產製廠商申報應稅貨物之銷售價格及完稅價格,有不合本條例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規定情事,其完稅價格之調整,由現行送請該委員會評定,修正為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財政部訂定之標準調整其完稅價格,並配合刪除現行第二項有關該委員會組織規程及評定規則之授權規定。 二、為使修正條文第一項授權財政部訂定之標準客觀有據,爰增訂第二項規定該標準由財政部參照貨物出廠時之實際市場情形定之,俾利遵循。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有關登記、照證及稽徵有關事項之規則,由財政部定之。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有關登記、照證及稽徵有關事項,由財政部擬訂貨物稅稽徵規則,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貨物稅登記、照證及稽徵有關事項,屬稽徵作業細節性、技術性規定,未涉及重要政策,尚毋須報請行政院核定,爰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定之之立法例修正之,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