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瓊瓔
楊瓊瓔
翁重鈞
翁重鈞
蘇清泉
蘇清泉
連署人
張嘉郡
張嘉郡
黃昭順
黃昭順
李慶華
李慶華
林滄敏
林滄敏
盧秀燕
盧秀燕
費鴻泰
費鴻泰
林德福
林德福
邱文彥
邱文彥
徐少萍
徐少萍
王育敏
王育敏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李貴敏
李貴敏
楊玉欣
楊玉欣
陳淑慧
陳淑慧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農會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七條 農會總幹事及聘雇人員均為專任,但可從事農業生產,惟不得兼營工商業或兼任公私團體任何有給職務或各級民意代表。如有競選公職,一經當選就職,視同辭職,予以解任。 第二十七條 農會總幹事及聘雇人員均為專任,不得兼營工商業或兼任公私團體任何有給職務或各級民意代表。如有競選公職,一經當選就職,視同辭職,予以解任。
依農會法第四條規定,農會肩負農農業生產之指導、示範及促進農業專業區之經營,以及輔導及推行共同經營、委託經營、家庭農產發展及代耕業務等任務,故農會總幹事及聘雇人員宜具備從事農業生產之技術及經驗,方能有效遂行上開任務。爰提案修正,藉以具上開條件資格者能相輔相成提高農會經營成效,造福地方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