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啟臣
江啟臣
蘇清泉
蘇清泉
蔣乃辛
蔣乃辛
詹凱臣
詹凱臣
陳碧涵
陳碧涵
羅淑蕾
羅淑蕾
連署人
王惠美
王惠美
徐耀昌
徐耀昌
陳雪生
陳雪生
羅明才
羅明才
江惠貞
江惠貞
呂玉玲
呂玉玲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鎮湘
陳鎮湘
林國正
林國正
吳育仁
吳育仁
廖正井
廖正井
林明溱
林明溱
邱文彥
邱文彥
林正二
林正二
尤美女
尤美女
呂學樟
呂學樟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三條 酒經包裝出售者,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應於直接接觸酒之容器上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牌名稱。 二、產品種類。 三、酒精成分。 四、進口酒之原產地。 五、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其屬進口者,並應加註進口業者名稱及地址;依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受託製造者,並應加註委託者名稱及地址;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分裝銷售者,並應加註分裝之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 六、容量。 七、酒精成分在百分之七以下之酒,應加註有效日期或裝瓶日期。標示裝瓶日期者,應加註有效期限。 八、「禁止酒後駕車」及「飲酒過量,有害健康」等警語。酒類之警語標示,應於酒品容器最大外表面積明顯處清楚為之,其顏色應與底色互為對比,以利辨識。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 前項之酒,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得標示年份、酒齡或地理標示。 酒之容器外表面積過小,致無法依第一項規定標示時,得附標籤標示之。 酒之容器與其外包裝之標示及說明書,不得有不實或使人誤信之情事,亦不得利用翻譯用語或同類、同型、同風格或相仿等其他類似標示或補充說明係產自其他地理來源。其已正確標示實際原產地者,亦同;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九款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於公告十八個月後生效。 第三十三條 酒經包裝出售者,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應於直接接觸酒之容器上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牌名稱。 二、產品種類。 三、酒精成分。 四、進口酒之原產地。 五、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其屬進口者,並應加註進口業者名稱及地址;依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受託製造者,並應加註委託者名稱及地址;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分裝銷售者,並應加註分裝之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 六、容量。 七、酒精成分在百分之七以下之酒,應加註有效日期或裝瓶日期。標示裝瓶日期者,應加註有效期限。 八、「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 前項之酒,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得標示年份、酒齡或地理標示。 酒之容器外表面積過小,致無法依第一項規定標示時,得附標籤標示之。 酒之容器與其外包裝之標示及說明書,不得有不實或使人誤信之情事,亦不得利用翻譯用語或同類、同型、同風格或相仿等其他類似標示或補充說明係產自其他地理來源。其已正確標示實際原產地者,亦同;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九款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於公告十八個月後生效。
鑑於國人酒駕風氣嚴重,除以事後懲戒措施作為嚇阻手段外,事前之提醒、預防機制亦不可少,爰此,修正本條第一項第八款,強制應於酒品容器上標示「禁止酒後駕車」及「飲酒過量,有害健康」等警語,並明文規定字體之位置及顏色,以利消費者辨識。
第三十七條 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禁止酒後駕車」,並應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鼓勵或提倡飲酒。 三、妨害青少年、孕婦身心健康。 四、虛偽、誇張、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之內容。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情事。 第三十七條 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鼓勵或提倡飲酒。 三、妨害青少年、孕婦身心健康。 四、虛偽、誇張、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之內容。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情事。
為提醒消費者禁止酒後駕車,爰於本條前文增列要求酒商於進行酒品之廣告或促銷時,應明顯標示「禁止酒後駕車」之警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