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啟臣
江啟臣
詹凱臣
詹凱臣
連署人
江惠貞
江惠貞
孔文吉
孔文吉
陳碧涵
陳碧涵
徐耀昌
徐耀昌
陳雪生
陳雪生
陳鎮湘
陳鎮湘
李貴敏
李貴敏
林國正
林國正
呂玉玲
呂玉玲
吳育昇
吳育昇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徐少萍
徐少萍
羅明才
羅明才
蘇清泉
蘇清泉
潘維剛
潘維剛
吳育仁
吳育仁
盧秀燕
盧秀燕
羅淑蕾
羅淑蕾
廖正井
廖正井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菸害防制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情節重大或一年內再犯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增訂第二項。 二、由於目前未成年人仍可輕易取得菸品,顯見第一項之罰則對售菸商家難生嚇阻之效,爰增訂第二項,對情節重大或一年內重複再犯者,主管機關得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