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六條之一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組織之共同經營機構,其所有出資農會將共同經營機構全部資金轉出資或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者,不受第五條第一項及前條之限制。 | |
一、本條新增。
二、查目前部分農會依「各級農會共同經營機構組織經營辦法」組成共同經營機構,該共同經營機構並無具備公司法人地位,對於其業務經營及拓展多有限制。
三、目前由農會組成之共同經營機構,例如由二百八十八家農會組成之臺灣省農會附設農化廠,前經監察院以一百年七月二十日院台財字第一零零二二三零五一三號函糾正在案,其調查意見四(三)之末段略以:「…。今後為保障各投資人權益,農委會將持續輔導臺灣省農會附設農化廠轉型公司化,以使管理權責與監督義務趨於明確。」,故輔導各級農會共同經營機構轉型公司法人確為重要應辦理事項。
四、綜上,為協助由各級農會共同經營機構取得公司法人,俾利其正常營運,惟考量早期投資共同經營機構之部分農會,並無法符合第五條第一項所定參與出資或投資農會之資格條件,且其轉出資或轉投資之資金係以其原投資共同經營機構之資金,並不涉及各農會自有可運用資金,故應不計入第六條農會出資或投資總額上限,爰增訂本條,對於共同經營機構之所有出資農會將共同經營機構全部資金轉出資或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者,排除第五條第一項及第六條之限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