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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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條 中央主計機關、中央經濟建設計畫主管機關、審計機關、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應於籌劃擬編概算前,依左列所定範圍,將可供決定下年度施政方針之參考資料送行政院: 一、中央主計機關應供給以前年度財政經濟狀況之會計統計分析資料、國民幸福指數成分變動趨勢、下年度全國總資源供需之趨勢,及增進財務效能之建議。 二、中央經濟建設計畫主管機關應供給以前年度重大經濟建設計畫之檢討意見與未來展望。 三、審計機關應供給審核以前年度預算執行之有關資料,及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 四、中央財政主管機關應供給以前年度收入狀況,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及下年度財政措施,與最大可能之收入額度。 五、其他有關機關應供給與決定施政方針有關之資料。 | 第二十八條 中央主計機關、中央經濟建設計畫主管機關、審計機關、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應於籌劃擬編概算前,依左列所定範圍,將可供決定下年度施政方針之參考資料送行政院: 一、中央主計機關應供給以前年度財政經濟狀況之會計統計分析資料,及下年度全國總資源供需之趨勢,與增進公務及財務效能之建議。 二、中央經濟建設計畫主管機關應供給以前年度重大經濟建設計畫之檢討意見與未來展望。 三、審計機關應供給審核以前年度預算執行之有關資料,及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 四、中央財政主管機關應供給以前年度收入狀況,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及下年度財政措施,與最大可能之收入額度。 五、其他有關機關應供給與決定施政方針有關之資料。 |
長期以來,國家發展偏重經濟成長,國內生產總額(GDP)被視為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主要指標。然而,近年逐漸發現偏重經濟成長並無法為民眾創造沒好生活,更無法改善民眾主觀感受,即忽視所得分配或國民幸福的結果。
參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建構的美好生活指數,編製預算時應參考主計總處建置之國民幸福指數,根據居住、收入、就業、社群關係、教育、環境、政府治理、健康、生活滿意度、安全、工作與生活平衡等面向變化,作為施政方針、預算配置的依據。藉此促進國民福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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