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總處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薛凌
薛凌
高志鵬
高志鵬
連署人
許智傑
許智傑
蘇震清
蘇震清
許添財
許添財
田秋堇
田秋堇
吳宜臻
吳宜臻
何欣純
何欣純
林佳龍
林佳龍
尤美女
尤美女
邱志偉
邱志偉
李應元
李應元
林岱樺
林岱樺
吳秉叡
吳秉叡
陳唐山
陳唐山
黃偉哲
黃偉哲
李昆澤
李昆澤
楊曜
楊曜
趙天麟
趙天麟
鄭麗君
鄭麗君
蕭美琴
蕭美琴
蔡煌瑯
蔡煌瑯
盧秀燕
盧秀燕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行政院主計總處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總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主計制度之建制、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 二、預算、會計、決算與統計等法規之擬訂、修正、廢止及解釋。 三、公務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之籌劃、審編、執行考核與中央對地方補助制度之規劃及監督。 四、政府會計與決算報告之審編及內部審核實施狀況之督導。 五、國民所得、總資源供需估測、產業關聯、物價、社會指標、綠色國民所得統計之編布、分析及提供。 六、政府統計調查之核議、農林漁牧、工商、服務業、人口、住宅普查、人力資源、薪資、家庭收支調查、國民幸福指數與國富統計之編布及分析;普查地理資訊系統之建置及維護。 七、政府主計業務資訊化之規劃、開發建置、輔導推廣及維運管理。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歲計、會計及統計業務之監督。 九、全國主計人事管理及人員訓練。 十、其他有關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二條 總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主計制度之建制、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 二、預算、會計、決算與統計等法規之擬訂、修正、廢止及解釋。 三、公務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之籌劃、審編、執行考核與中央對地方補助制度之規劃及監督。 四、政府會計與決算報告之審編及內部審核實施狀況之督導。 五、國民所得、總資源供需估測、產業關聯、物價、社會指標、綠色國民所得統計之編布、分析及提供。 六、政府統計調查之核議、農林漁牧、工商、服務業、人口、住宅普查、人力資源、薪資、家庭收支調查與國富統計之編布及分析;普查地理資訊系統之建置及維護。 七、政府主計業務資訊化之規劃、開發建置、輔導推廣及維運管理。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歲計、會計及統計業務之監督。 九、全國主計人事管理及人員訓練。 十、其他有關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因應行政院主計總處建置國民幸福指數之新增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