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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呂玉玲
連署人
鄭天財Sra.Kacaw
蔡正元
蔡錦隆
呂學樟
林正二
陳超明
廖正井
林德福
陳碧涵
高金素梅
林國正
林郁方
吳育仁
江惠貞
徐欣瑩
詹凱臣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或無盡救助之義務者,處六月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確以文字規範車禍肇事者有第一時間提供救助之義務,同時提高本罪最高刑責為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