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士葆
賴士葆
連署人
李慶華
李慶華
廖正井
廖正井
林世嘉
林世嘉
黃偉哲
黃偉哲
王育敏
王育敏
江惠貞
江惠貞
楊瓊瓔
楊瓊瓔
蘇清泉
蘇清泉
李貴敏
李貴敏
陳鎮湘
陳鎮湘
陳碧涵
陳碧涵
呂學樟
呂學樟
詹凱臣
詹凱臣
吳育仁
吳育仁
蔣乃辛
蔣乃辛
陳淑慧
陳淑慧
潘維剛
潘維剛
羅明才
羅明才
林鴻池
林鴻池
徐少萍
徐少萍
盧嘉辰
盧嘉辰
吳育昇
吳育昇
孔文吉
孔文吉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應本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之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該部分條款無效;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金融消費者之解釋。 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應負忠實義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第七條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應本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之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該部分條款無效;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金融消費者之解釋。 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一、修訂本條第三項。 二、有鑑於金融服務業對於所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不僅掌控關鍵資源(critical resource)及重要資訊(critical information),且其通常強調其在金融領域之專業地位,對金融消費者提供專業性之金融商品或服務,以創造金融消費者之財富或保全其資產價值,處於弱勢地位之金融消費者則因信賴其專業性而順從其建議。因此,金融服務業應對金融消費者負有受任人義務或受託人義務(fiduciary duties),不僅應負有專業之注意義務(duty of care),且應負有忠實義務(duty of loyalty),防範或揭露利益衝突,並避免獲得不正利益。據此,爰修訂第三項文字如左,俾有效保障金融消費者之權益。